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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 主管機關: |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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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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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3.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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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檔徵字10300092061號函 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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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修正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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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為妥適留存具國家檔案價值之檔案,爰修正旨揭編訂說明(四)3、(4)「清理處置」,明列具特殊性、重要性或代表性之個案,或經時空演變而具歷史、資訊或研究價值者,得調整該等檔案之清理處置為「列為國家檔案」或「機關永久保存」;另併修(六)「其他注意事項」相關文字。二、檢送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另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文檔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項下。 |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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