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主管機關: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機關: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
發文日期: 103.12.25
發文字號: 檔徵字10300092061號函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明: 為妥適留存具國家檔案價值之檔案,爰修正旨揭編訂說明(四)3、(4)「清理處置」,明列具特殊性、重要性或代表性之個案,或經時空演變而具歷史、資訊或研究價值者,得調整該等檔案之清理處置為「列為國家檔案」或「機關永久保存」;另併修(六)「其他注意事項」相關文字。二、檢送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另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文檔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項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