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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管機關: |
國發會資訊室 |
發文機關: |
國發會資訊室 |
發文日期: |
104.07.23 |
發文字號: |
院授發資字第1041500918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法規名稱: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
說明: |
檢送「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
內容: |
三、
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允許使用者自行連網下載安裝應用軟體並可透過觸控面板進行操作等特性之個人化裝置,主要為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
(二)
行動化服務:指搭載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供使用者運用之應用服務,主要為行動化應用軟體。
(三)
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 Mobile App):民眾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之資訊軟體。
四、
(刪除)
五、各機關開發行動化服務前,宜優先評估將政府資訊開放民間加值創新應用之可行性;其經評估屬應由機關開發者,再由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
六、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之行動化服務宜以提供主動服務為內涵,並以達成簡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創新使用體驗等為目標,並考量後續維運之財務規劃,作為評估自行或委外開發及訂定優先順序之發展原則。
十、
各機關行動化服務,宜串連其他機關之服務,共同推廣政府服務。
十之一、各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無障礙資訊技術相關規範,辦理行動化服務無障礙設計作業,保障身心障礙人士獲取資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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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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