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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十八點及第十七點附件五、附件六。
| 主管機關: |
國發會資訊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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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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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5.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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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院授發資字第1051501803號函 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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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修正「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十八點及第十七點附件五、附件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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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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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十、各機關刊登公報資料於內部陳核時,應知會專責人員就前點規定事項進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刊登作業,同時副知專責人員: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行政規則時,發布日期須與當期公報出刊日期一致。
2.各機關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前二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將「預定刊登公報書函」附發布令稿傳送至編印中心。
3.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時前,將「送刊公報書函」附發布令傳送至編印中心,完成刊登作業。
(二)公告及送達、處分及其他類:
1.以「送刊公報書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之預告期間,條約或協定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條約或協定未規定者,應自公報出刊日次日起算,不得少於六十日,但情況特殊,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之,並應於草案內容公告時,一併公告其理由。
十八、考核結果之獎勵基準如下:
(一)第一組:
1.經評定為第一名,且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二次。
2.經評定為第二名,且成績
十八、考核結果之獎勵基準如下:
(一)第一組:
1.經評定為第一名,且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二次。
2.經評定為第二名,且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3.經評定為第三名,且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4.經評定為第四名,且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一次。
(二)第二組:
1.經評定為第一名,且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2.經評定為第二名,且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3.經評定為第三名,且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一次。
(三)不列入分組名次評比機關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優異而未依前項規定獲獎之部會,由國發會函請各該部會予專責人員及其主管酌情敘獎。
修正第十七點附件五「刊登行政院公報作業考核資料提要表」(如附件)
修正第十七點附件六「刊登行政院公報作業考核指標項目一覽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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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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