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經濟自由度評比
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於2025年3月3日發布《2025經濟自由度指數》(2025 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在184個經濟體中,臺灣全球排名維持第4名,在亞太地區排名第2名,僅次於新加坡(1)、瑞士(2)、愛爾蘭(3);領先澳洲(6)、紐西蘭(11)、韓國(17)、美國(26)、日本(28)、英國(33)及中國(151)。2025年報告指出,受疫情期間不明智的經濟政策選擇、通膨上升、俄羅斯持續入侵烏克蘭、中東地區更廣泛的衝突,以及其他經濟和地緣政治緊張局勢影響,不僅危及經濟復甦,各國在透明度、效率、開放性及政府效能等政策領域,也面臨許多長期結構性挑戰。臺灣今年平均總分79.7分,雖較去(2024)年80分略減0.3分,但已連續3年維持全球第4名。
二、《2025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
在立法院、司法院及行政院相關部會的共同協力下,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法規改革,對推進臺灣經濟自由化,獲致具體的重大進展與成果。國發會延續自2016年工作計畫,彙整政府機關改革成果完成《2025年臺灣推動經濟自由化之說明》中、英文報告,轉致美國傳統基金會以利其理解我國推動經濟自由化的努力,並將相關成果納入2026年評比參考。《經濟自由度指數》有12個評比指標,租稅負擔、政府支出、健全財政及貨幣自由等4個指標,主要係採用政府對外公布或國際經濟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IMF)的統計數據;另財產權、司法效能、廉能政府、經商自由、勞動自由、貿易自由、投資自由及金融自由等8個指標,主要係採用該國法制革新或監管改革的資料。
三、推動經濟自由化的改革成果
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相關政府機關改革成果(詳如中、英文報告),改革摘要如下:
(一)財產權
在智慧財產權保障方面,推行「發明專利再審查加速審查(AEPRe)」方案,協助申請人加速獲得發明專利再審查案的審查結果;延長「設計專利加速審查試行作業方案」,滿足設計專利申請人加速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時程的需求;修正「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促進新創產業取得專利;公告「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幫助專利申請人更彈性利用發明及設計專利;修正「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滿足申請人儘速獲准專利之需求;修正「專利審查基準」,以即時反映專利審查實務需要,齊一見解並精進審查品質;修正「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以因應著作權爭議調解實務需求,並促進著作權紛爭一次解決。
在保障民眾財產權方面,修正「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核計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保障被徵收人領取補償費權益;另在土地管理與財產登記方面,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以有效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業務;擴大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範圍,以維護民眾財產安全;訂定「土地登記機關受理指定送達處所申請作業要點」,確保土地登記機關重要公文書正確送達,並提升登記機關公文送達效率。
(二)司法效能
完成「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判決資料之即時更新,提供國民法官法庭查詢相類似案件之最新量刑分布,並同時開放予民眾查詢使用,期使法院量刑更公正、透明,以增進國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三)廉能政府
在洗錢防制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方面,修正「洗錢防制法」,呼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對臺灣洗錢防制評鑑的指正;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及修正發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加強對虛擬資產服務業者的洗錢防制與資恐打擊;訂定「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以持續完善我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發展環境,協助業者落實洗錢防制法遵義務。
在廉政革新方面,制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以建立廉能政府,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保障揭弊者權益;另持續辦理反貪腐措施,包括:對公共機構進行廉潔評估、掌握廉政指標、建構與精進機關採購廉政平臺、結合數位扎根廉潔誠信教育、倡議企業誠信及推動「企業服務廉政平臺」、推動辦理全國性專案稽核及清查等。
(四)經商自由
在促進經商便利方面,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協助改善經商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升級轉型;修正「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進一步推動電子簽章在臺灣的普及與應用;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放寬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保障境外電商納稅權益。
在電力取得方面,修正「電業法」,放寬綠電交易限制並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類別;建置太陽光電透明與協力行動平台,以齊一太陽光電審查原則、強化溝通、公私協力、行政透明及效能;公布相關資料於太陽光電單㇐服務窗口,推動農業綠能土地開發相關行政流程之精進作法;公告漁電共生公版契約版本,建立漁電共生整合新機制。
在法規品質方面,《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正式生效,實施良好法制作業新增措施;另在友善女性參與經濟活動方面,推動「提升女性經濟力與建立性別友善職場」性別平等重要議題(2022-2025年),以建構友善就業環境;通過「國家發展計畫(2025-2028年)」,明定提升女性勞動參與之目標與策略;公布「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2025-2027年),營造免於性別暴力的生活與職場環境;訂定「移工婦幼權益保障指引」,保障移工在臺工作期間懷孕、生產及子女照顧等工作及健康需求;實施「彈性育嬰留職停薪試辦計畫」,讓勞工爸媽可兼顧職場與家庭生活。
此外,我們遺憾地發現,世界銀行《2024女性、經商及法律》(Women Business and the Law 2024) (WBL 2.0)未能真實反映臺灣法規政策對於婦女權益之保障情形,有多項明顯誤會,例如:誤認臺灣未有針對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然臺灣早於1998年即已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誤認臺灣未有禁止童婚的立法,然1930年制定之民法即已明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並在2021年進一步將男女結婚的法定結婚年齡均定為至少18歲;誤認臺灣法制未禁止基於婚姻(marital)、養育子女(parental)、年齡等理由歧視求職者,忽略該等歧視已為臺灣「就業服務法」明文禁止之範圍等,特此澄清。
(五)勞動自由
針對受僱於外國公司從事遠距工作的專業外國人士(數位牧民)推出數位游牧簽證(digital nomad visas),以使臺灣成為數位游牧人才基地;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填補產業基礎人力;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登記程序;修正「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放寬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僱用獎助措施之失業期間認定方式。
(六)貿易自由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正式生效,涵蓋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良好法制作業、反貪腐、服務業國內規章,以及中小企業等五大議題,雙方以高標準承諾,奠定臺美經貿法制基礎。 在放寬海關限制方面,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維護快遞貨物通關秩序,以及確保海關人力有效運用與海運快遞貨櫃存儲移運安全性;修正「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強化貨棧管理並兼顧通關時效;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針對未依限沖銷擔保記帳之加工外銷進口原料關稅及貨物稅,調降滯納金加徵上限;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配合出口實務執行作業;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簡化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水產品申請免稅進口程序;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提高入境旅客攜帶免稅酒類數量;修正「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提升倉儲業安全認證優質企業(AEO)優惠措施;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簡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按月彙報彙總報關時之報關文件;修正「海關進口稅則」,履行我國與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之關稅減讓承諾。
另在鬆綁進出口相關法規方面,修正「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放寬出進口廠商之英文名稱審查規定;修正「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增訂低風險動物性成分且經高溫滅菌罐頭產品免施檢疫範疇;配合化粧品產品登錄制度之全面推動,落實產品資訊透明化,廢除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制度;更新「第二、三等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送審資料查檢表」,放寬 無類似品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出產國製售證明要求;同意延展6家事業合船進口玉米聯合行為期限5年,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加強貿易效能。
(七)投資自由
在放寬外匯管制方面,發布調整「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本文及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金額之令,調整國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以配合打造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以利特定金錢信託自行質借業務發展,並滿足客戶資產管理運用之靈活性及需求。
在鬆綁投資項目與法規方面,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條文,鼓勵企業導入人工智慧、節能減碳及獎勵投資新創;發布「有關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得指定2家以上保管機構之令」,吸引更多國際資金投資臺灣股市,並打造友善外資投資環境。
(八)金融自由
在鬆綁金融服務法規限制方面,訂定「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放寬金融業之業務試辦範圍;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取消全權委託單一公司投資比例上限;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開放主動式ETF及被動式多資產ETF;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引導保險業資金透過本國投信投顧業進行資金運用;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提升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服務能力;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相關令釋,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公共建設及策略性產業;發布「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以利建置地方資產管理專區;修正「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放寬保險業委外雲端作業。
在促進金融及資本市場之發展方面,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健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發展;修正「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以促進國際保險業務 (OIU) 分公司業務發展並活化OIU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