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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及第二十八之一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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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9.16
~
10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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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發產字第1030018090-2號
公告 |
| 依據: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
| 公告事項: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據以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歷經十二次修正,最後修正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茲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之修正,爰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組成機關之名稱。(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刪除公保繳費滿三十年以上之民營化留用人員,政府負擔其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補助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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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據以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歷經十二次修正,最後修正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茲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之修正,爰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組成機關之名稱。(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刪除公保繳費滿三十年以上之民營化留用人員,政府負擔其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補助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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