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告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及第二十八之一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3.09.16
預告日期: 103.09.16 ~ 103.09.23
發文字號: 發產字第1030018090-2號 公告
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八條

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及第二十八之一條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dc.gov.tw),「查詢專區/法規查詢/最新訊息/草案預

    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產業發展處

(二)地址:台北市寶慶路三號

(三)電話:(02)2316-5894

(四)傳真:(02)2370-037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容: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據以於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歷經十二次修正,最後修正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茲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之修正,爰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一,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組成機關之名稱。(修正條文第九條)
二、刪除公保繳費滿三十年以上之民營化留用人員,政府負擔其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補助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