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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規定簽證之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15.04.16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為辦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四條規定簽證之申請及核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外國專業人才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非為我國境內事業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並具備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告之一定條件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申請核發六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未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停留簽證;於入國後,停留期限屆滿有繼續停留之必要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得免出國,每次總停留期間最長為二年。

三、申請人依前點規定向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提出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中華民國簽證申請書。

(二)效期六個月以上之外國護照。

(三)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與符合前點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應備文件(如附表)。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就前項第三款以數位方式從事遠端工作及符合前點一定條件之審查,應會商國家發展委員會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