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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績效評估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Date) 101.01.30
法規內文(Content)

 

一、為督促各主管機關落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績效評估,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本作業原則所稱財團法人,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項規定。

二、主管機關應要求財團法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年度目標,並於年度工作終了,辦理財團法人該年度之績效評估。

前項年度目標可於財團法人預算書所列之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中敘明,或另要求財團法人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格式提報。

三、主管機關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起,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前點績效評估作業,納入行政監督報告。

四、主管機關針對財團法人績效評估結果,得作為董(監)事聘(派)任、人事調整及補(捐)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