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與其工作分組及各主管機關辦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有所依循,達成確保財團法人符合設立宗旨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案小組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通案性行政規則之審議。 (二) 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相關工作之推動。 (三) 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之協調及諮詢。 (四) 各工作分組所提之行政監督報告、議題或督導報告之備查。 (五) 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完成前一年度行政監督總報告提報行政院。 三、專案小組之工作分組依任務分工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通案性行政規則之研擬。 (二)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及行政監督分組報告,並送專案小組。 (三) 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之協調及諮詢。 (四) 視議題需要邀請主管機關、財團法人相關代表或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出(列)席會議進行報告;必要時得組成訪視小組,至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處所進行訪視。 四、各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財團法人之行政監督業務: (一) 依行政院核定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通案性行政規則,訂修監督財團法人相關規定,並送專案小組及其各工作分組之主辦機關。 (二) 設立監督小組或指定專責單位依據相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行政監督事宜,包括財團法人之設立、董事與監察人派任及效益評估,並考量財團法人設立宗旨達成度及國家發展狀況,審酌其存續、合併、新設及消滅等事宜。 (三) 要求受監督財團法人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前一年度效益評估報告。 (四) 指派具專業知識或其他適當人員進行受監督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報告書面審查,並得邀集其他相關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共同審查。效益評估結果列為董事與監察人派任、人事調整及主管機關補(捐)助之參考。 (五) 辦理受監督財團法人之實地查核,每一財團法人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並將實地查核結果納入行政監督報告。 (六)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受監督財團法人前一年度行政監督報告,並送專案小組及其各工作分組之主辦機關。行政監督報告應包括下列構面: 1.人事管理。 2.財務管理。 3.績效評估。 4.法制規範。 5.其他由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性質定之。 (七) 配合專案小組或其工作分組之需要,提供受監督財團法人之相關資料。 五、主管機關應提送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報告格式,由專案小組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