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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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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3.12.30
法規內文(Content) 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公報編輯依機關功能別分為以下八篇,並發行單篇抽印本:
(一)綜合行政篇:主計、人事行政、大陸事務、國家發展、消費者保護、性別平等及其他不屬於下列七篇之事項。
(二)內政篇:內政、海岸巡防、原住民族、客家及選舉。
(三)外交國防法務篇:外交、國防、法務、僑務及退除役官兵輔導。
(四)財政經濟篇:財政、經濟、中央銀行、公平交易及金融監督管理。
(五)教育科技文化篇:教育、蒙藏、故宮、科技及文化。
(六)交通建設篇:交通、公共工程、飛航安全及通訊傳播。
(七)農業環保篇:環境保護、原子能及農業。
(八)衛生勞動篇:衛生福利及勞動。
八、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三)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
(四)依事實需要經報國發會核定者。
前項各款贈閱之數量,由國發會定之。
九、公報刊登資料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A4頁面、直式橫書為原則;圖表可視需要採橫式橫書,但不得跨頁;圖檔之解析度需達300dpi。
公報刊登資料應以附件方式隨「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用公文電子交換方式(公文電子交換需備之文件如附件二)傳送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以下簡稱編印中心)。
為利資料介接全國法規資料庫,凡刊登資料屬法規及行政規則異動或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應填具「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如附件三),併同「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送編印中心進行登錄。
公報刊登資料使用之外字、特殊符號、上下標、數學公式、化學公式等應使用國發會全字庫,不得有亂碼及異位等情形。
十四、已刊登公報之資料,由國發會保管一年,期滿依檔案法相關規定
辦理。
十五、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總處、署(以
下簡稱各部會),並依法規、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共三類事項
年刊登公報量,視刊登則數數量多寡,分二組辦理;分組則數依當年
度各機關刊登公報則數定之。刊登則數在四則以下者,不列入分組名
次評比。
前項刊登公報則數,包含該部會及其所屬機關刊登之則數。
十七、考核方式及考核指標如下:
(一)各部會應就辦理刊登公報業務情形,填具考核資料提要表(如附件
五),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國發會。
(二)國發會依管理系統及各部會依前款規定函送之資料等辦理考核。
(三)考核指標分為管理作業及刊登作業二項,其項目一覽表如附件六。
十八、考核結果之獎勵基準如下:
(一)第一組:
1.經評定為第一名,且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狀;專
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二次。
2.經評定為第二名,且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狀;專
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3.經評定為第三名,且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狀;
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4.經評定為第四名,且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狀;
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一次。
(二)第二組:
1.經評定為第一名,且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狀;專
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2.經評定為第二名,且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狀;專
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3.經評定為第三名,且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狀;
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一次。
(三)不列入分組名次評比機關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者,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考核成績優異而未依前項規定獲獎之部會,則由國發會函請各該部會予專責人員及其主管酌情敘獎。
十九、考核結果經國發會簽報行政院核定後,函請各部會參考改進。
Data Source:Nat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