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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 法規名稱(Title): |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英 |
| 公發布日(Date): |
090.12.12 |
| 法規內文(Content): |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珍貴文書,指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具有永久保存價值之文件或資料。
第三條
捐贈之珍貴文書以原件為原則。
第四條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得以書面或言詞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表示;其以言詞為之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
第五條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捐贈珍貴文書,得以書面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或僑務委員會認可之僑團轉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轉送之。外國私人或團體,亦同。
第六條
外國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外交部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有關規定,審查確認該文書具有永久保存價值後,始得接受捐贈。 前項審查經過及結果應函知該私人或團體。
第八條
對於珍貴文書之捐贈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捐贈證明書,載明捐贈之內容與數量。 前項捐贈,如附有條件者,應以書面契約載明之。
第九條
依本辦法所為之捐贈,得經公證或認證之。
第十條
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頒給匾額。 三、減免閱覽、抄錄、複製檔案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獎勵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第一項獎勵方式,必要時得併用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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