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申請國家檔案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事宜,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檔案當事人對檔案內容中與其個人相關資料之敘述認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加註補充意見附卷(以下簡稱申請附卷)。檔案當事人身故或失蹤者,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得申請之;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亦得委任第三人申請。
三、申請附卷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繼承人應併同提供文件證明檔案當事人已身故或失蹤、與其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委任代理者,並應出具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前點之申請書(附件一)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及地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三)檔案當事人姓名、全宗(機關)名、檔號。
(四)申請附卷之理由。
(五)申請附卷意見之內容。(附件二)
(六)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委託代理人辦理事宜。
五、附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
六、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七、本局應於受理申請附卷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申請人對於申請附卷之准駁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八、申請人所填附卷意見之內容,應與檔案內容中當事人個人相關,並提供具體之陳述意見,不得涉及誹謗、侮辱或冒犯他人之用語,或揭示第三人可識別資訊;如有侵害他人相關權益時,由申請人自負責任。
九、申請人檢附用以佐證附卷意見之相關證明文件,本局於完成准駁後返還。
十、申請附卷之准駁結果,經核准者,附卷意見併入國家檔案原件,提供閱覽、抄錄及複製,並於國家檔案資訊系統補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