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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英 |
公發布日(Date): |
096.06.07 |
法規內文(Content): |
一、為促進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電子資料於網路流通,提高行政效率,並充分利用國家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資料:指各機關經由電腦處理,儲存於各式媒體內之資料及其相關資訊。 (二)電子資料流通:指各機關將其所有之電子資料透過網路對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私人企業機構、一般團體及個人之提供。 (三)詮釋資料:指用以描述電子資料有關資料背景、內容、關聯性及資料控制等相關資訊。 (四)分類檢索:指依據詮釋資料規範,分門別類進行查詢閱讀等。 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機關電子資料流通事宜,並負責訂定詮釋資料及分類檢索之各項規範。 各機關應指定單位,負責該機關電子資料流通事宜。 四、各機關應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定之規範,標示所屬各項電子資料,以提供「電子化政府入口網」(網址為http://www.gov.tw)分類檢索服務。 五、各機關辦理電子資料之流通,涉及安全維護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有關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各機關違反本要點而有情節重大或其他急迫情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得暫停「電子化政府入口網」與該機關之連接。 七、各機關以外之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研究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