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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Date) 103.10.17
法規內文(Content) 第九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組織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及該移轉民營事業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組成,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召集之。必要時,得徵詢學者、專家或該移轉民營事業代表之意見。
前項各機關指派之代表以現職人員為限,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評價委員會代表之半數。
直轄市、縣(市)營事業之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比照前二項規定組成之。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如下:
一、釋股相關稅費及作業費。
二、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支領之月退休金。
三、遺族年(月)撫慰金。
四、民營化前在職死亡員工遺族年(月)撫卹金。
五、殮葬補助費。
六、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由政府負擔事業撥繳退撫基金不足之數。
七、本條例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義務役年資補發之費用。
八、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應支付之不計利息之原計一次退休金。
九、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