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院授發資字第 1041500911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院授發資字第 1051501069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院授發資字第 1061500893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院授發資字第 1071500579B 號令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建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機制,提供具有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居留證者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以下簡稱參與平臺)就我國公共政策提供創意見解或政策建言,及透過附議過程,形成共識,並提供機關研訂重大政策、法規草案,或於執行重大政策時,將該政策或法規草案開放討論,徵集各界意見,協力擴大施政量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平臺管理機關:指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權責機關:指行政院及其所屬中央二級機關。
(三)提議:指由具有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居留證者於參與平臺提出公共政策建言。
(四)法規草案:指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
(五)政策及法規草案諮詢:指權責機關就重大政策、社會關注議題及法規草案,主動於參與平臺公開徵詢民眾意見。
第二章 提議
三、提議包含提議者認證、提議、檢核、附議及提議回應等五項程序。
四、提議者認證:
(一)提議者資格:
1.凡具有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居留證者均得就我國公共政策提出建言,並利用多元帳號登入參與平臺進行提議。
2.參與平臺提供網路提議規範及提議者資格聲明,供提議者同意遵守,以確保後續提議程序之有效性。
(二)提議者身分認證:
1.提議者應填報姓名、暱稱、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及地址等聯絡資料。
2.參與平臺依提議者登錄之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進行一次性認證後, 始得提議。
五、提議:
(一)提議範圍:
1.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業務範圍內為限。
2.涉及總統府、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其他中央各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各級地方民意機關職權之提議,不適用本要點。
(二)提議方式及原則:
1.提議者提出提議前,得參考參與平臺提供之相同或類似之歷史提議。
2.提議者得依需求選擇參與平臺提供之「提議協作」服務,協助修飾提議名稱或內容。
3.提議者得選擇該提議之權責機關;如不確定權責機關,得指定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協助判斷歸屬。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得變更提議者所選擇之權責機關。
4.提議者選擇之權責機關,以三個為原則;超過時,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得視提議內容涉及範圍與權責機關進行協商,或增加權責機關數。
5.提議者應依附件一格式提出提議。
6.提議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得不進入附議並隱藏其提議申請:
(1)明顯不符合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提議範圍。
(2)恐嚇、猥褻、誹謗、詐欺或公然侮辱之虞;或提議內容涉及種族、宗教及性別歧視、人身攻擊。
(3)侵害他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4)違反刑法或引起民事責任之虞;法院審理中之司法案件或已由檢調單位進行偵辦之案件。
(5)業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法律草案。
(6)屬兩岸、外交及國防議題。
(7)提議內容訴求不明確或僅涉及個人權益,或屬網路虛擬之人、事、物或屬商業自主管理行為、品牌或具廣告行為之個案提議。
(8)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7.提議者於確認瞭解前六目事項後送出提議者,自次日起進入檢核程序。
(三)依第七點第二款規定成案之提議,於權責機關依第八點規定完成回應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事項再行提議。
六、檢核:
(一)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依提議內容進行檢核,必要時得請權責機關協助檢核,檢核時程以三個工作日為原則。
(二)前款檢核內容如下:
1.提議內容是否符合前點規定。
2.提議範圍。
(三)經參與平臺管理機關檢核無疑義者,自次日起進入附議程序,並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通知提議者;檢核發現有疑義或與目前附議中之提議重複、類似或提議內容未具體明確者,不進入附議程序,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具體敘明理由回復提議者。
(四)確認權責機關:
1.參與平臺管理機關依提議內容以電子郵件通知權責機關確認。
2.權責機關應確認提議內容歸屬權責機關之正確性,或協助確認歸屬之權責機關。如提議內容屬於該權責機關所屬各級機關主管業務者,應協調所屬各級機關辦理。
3.權責機關有二個以上時,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協調主、協辦機關;經協調仍有爭議者,均應併列為主辦機關。
4.權責機關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回復確認;期限內未回復,視為確認。如有疑義,則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與權責機關共同協商。
七、附議:
(一)附議者資格︰具有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居留證者得利用多元帳號登入,並以手機號碼進行一次性認證後進行附議。
(二)提議應於六十日內完成五千份附議,始能成案。
(三)於達到前款所定成案門檻資格之次日起,由參與平臺管理機關通知提議者及權責機關;權責機關應即依第八點規定進行回應。
(四)提議者於提議成案前得隨時撤回;成案後不得撤回。撤回之提議,移至參與平臺專區供查詢。
(五)附議方式以點擊附議功能鍵累積附議數。參與附議者得表示意見,且不得取消附議。
(六)附議過程中,開放留言;權責機關應適時關切附議進度。
(七)已進入附議程序之提議,經權責機關確認其內容非屬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之業務者,應通知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參與平臺管理機關應敘明理由後,移除該提議,並通知提議者。
八、提議回應:
(一)每一提議之權責機關應傾聽各界意見,及評估納入政策推動之可行性。
(二)對於相同或類似之提議,主辦權責機關得予以併案辦理。其已成案者,於併案研擬具體回應後,應個別回應。
(三)主辦權責機關對於成案之提議,應研擬具體回應,聯繫提議者瞭解提議訴求,並得召開研商會議,邀請提議者列席說明。與提議者聯繫及研商會議之資料及紀錄,經提議者同意者,應以完整公開為原則;紀錄得採發言摘要、逐字稿、全程錄影及直播等方式,並經與會者確認後予以公開,以完整揭露案件處理程序。
(四)正式回應說明得以召開記者會、公開新聞稿或其他得使公眾週知之方式,就提議內容說明參採情形及其理由(納入研議、同意參採或部分參採、不予採納等),並應將回應資料公開於參與平臺。
(五)權責機關處理及回應成案提議之期間為二個月。但權責機關未能於期間內完成回應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並應於參與平臺敘明延長之理由。權責機關於延長期間屆滿前處理完成者,得隨時回應。
(六)成案提議之處理期間,持續開放留言。
(七)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得調查提議者及附議者對權責機關處理及回應成案提議之滿意度。
(八)未成案之提議,權責機關亦得視需要進行回應。
(九)權責機關之回應格式如附件二。
九、暫停提議及附議:暫停提議及附議:全國性選舉期間,於投票日前六十日暫停提議及附議。
第三章 政策及法規草案諮詢
十、權責機關得就規劃中之重大政策及社會關注議題,主動於參與平臺公開徵詢民眾意見,引導民眾聚焦討論。
權責機關就依行政院規定至少公告周知六十日之法律草案及所有法規命令草案,應主動於參與平臺公告周知,徵詢民眾意見;權責機關亦得視業務需求,將其他法律草案於參與平臺公告周知。
十一、權責機關得就社會關注之重大政策,主動於參與平臺開放民眾監督執行情形。
十二、權責機關得透過多元溝通、網實整合及全民協作之理念,於重大政策規劃中或執行中,徵詢各方意見,使政策完備,並符合民意。
權責機關依前項規定徵詢各方意見時,得針對特定地區或年齡之具有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居留證者,調查特定議題之意向,作為施政參考。
第十點第一項及前點之政策諮詢期間,由權責機關視政策複雜程度及實際需求自行訂定。
十三、政策諮詢回應︰
(一)初步回應:權責機關於政策諮詢期間,應以簡要、迅速方式適時回應。
(二)綜整回應:權責機關應於政策諮詢期間屆滿後十個工作日內彙整分析,並綜整回應,其回應格式如附件三。但權責機關未能於期間內完成回應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並應於參與平臺敘明延長之理由;權責機關於延長期間屆滿前處理完成者,得隨時回應。
十四、法規草案諮詢回應:
(一)初步回應:權責機關應於法規草案公告周知期間,適時就民眾意見簡要敘明其處理方式。
(二)綜整回應:權責機關應於法律草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十個工作日內,法規命令草案應於發布日,就參採民眾意見與否及其理由綜整回應。但權責機關於前款公告周知期間內,已就民眾意見具體完整回應者,得免綜整回應。
十五、於討論區張貼廣告或有第五點第二款第六目之(2)至(4)及(7)至(8)所定情形之民眾意見,權責機關應主動隱藏、刪除留言或通知參與平臺處理。
第四章 管理
十六、權責機關應由副首長、發言人或主任秘書負責督導本要點相關事宜。
權責機關得因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機制,組成工作小組辦理。
權責機關應推派至少一位業務單位人員擔任聯絡人,以利參與平臺管理機關通知相關事宜。
十七、參與平臺管理機關應定期彙整提議及政策諮詢回應情形,陳報行政院。
第五章 公開透明原則
十八、參與平臺就提議之提議者暱稱、檢核過程、參與附議者帳號或暱稱及權責機關回應等資料得開放查詢;提議者姓名、聯絡電話(或手機) 、地址及電子郵件,不開放查詢。
依第五點第二款第六目隱藏提議者,不開放查詢。
十九、參與平臺就政策及法規草案諮詢之權責機關、政策議題、法規草案,及參與討論者暱稱、討論及投票統計等資料得開放查詢;參與討論者之電子郵件及投票資料,不開放查詢。
二十、依前二點規定開放查詢之資料,得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提供各界利用。
第六章 附則
二十一、附則:
(一)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得視具有我國國籍或持有我國居留證者熟悉參與平臺及附議程度,適時調整第七點所定附議程序及門檻。
(二)參與平臺不刪除任何提議,任何成案、未成案、撤回或移除之提議,將集中於參與平臺專區供查詢。
(三)「提議協作」由提議者自主開放網路徵詢及募集協作人員。「提議協作」之提議最長開放三十日;屆期未送進提議程序者,由參與平臺將協作之提議移至參與平臺專區供查詢。
(四)權責機關依第十二點第二項規定調查特定議題之意向時,參與平臺管理機關應協助該機關辦理人別驗證。
(五)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其他中央各級機關或地方政府使用參與平臺調查特定議題之意向,準用前款規定;其提議者及附議者登錄之帳號可於參與平臺跨機關使用。
(六)參與平臺管理機關得視推動情形,訂定獎勵機制,鼓勵全民與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同仁主動參與。
(七)提議附議流程圖如附件四。
(八)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其他中央各級機關或地方政府得參考本要點,另訂辦理提議、政策及法規草案諮詢相關措施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