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對院屬各機關 (構)特定行政問題之性質、過程及行政責任,瞭解實況,研提意見,以供上級決策參考或有關機關處理依據,特依據本會處務規程職掌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辦理之專案調查係屬行政調查,基於行政院交辦或本會職掌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辦,其調查之範圍如下:
(一)
行政措施、程序之適法與適當性。
(二)
行政實況及政策貫徹之問題。
(三)
社會或輿論反映之重大問題。
(四)
其他行政相關事項。
三、專案調查之作業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
事前作業:奉交辦或指定案件後,應即成立調查小組,蒐集案件相關書面資料、法規及輿論反映意見,分析瞭解問題之重點與內容,據以擬訂調查計畫,於訪查前函知相關機關(構)及人員;必要時,得針對特殊案件採行不預知訪查。
(二)
實地訪查:訪問業務主 (管) 辦人員及有關之第三者、查閱相關書面資料或赴現場瞭解及紀錄實況;必要時,應拍攝現場照片及影印有關檔案文件,以為佐證。
(三)
事後作業:訪查完成後應即撰寫調查報告,經簽報核定後,將調查報告函送主管機關並追蹤其辦理情形。
四、調查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訪查之事項與人員,應以案件有關者為限。
(二)
訪查時以蒐集資料查明實況為主,不得對受訪機關 (單位)
表示個人意見。
(三)
應本公正客觀之態度及立場進行訪查,依科學方法及程序蒐集資料,並根據事實作成結論。
(四)
機密文件必須依有關機密保護法規辦理,必要時運用「代號」;如屬密件訪查時,應記載受訪人員之職稱、姓名及訪問時間、地點,並防止對外流傳或發布。
五、本要點未規定之相關事項,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辦理。
六、各機關及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本機關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