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離島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為辦理「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事項,以有效運用離島建設基金,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特訂定本作業簡則。
貳、投資、融資範圍
凡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且具有自償性之計畫。
一、「離島建設條例」第5條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各項建設。
二、「離島建設條例」第7條第2項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
三、促進離島永續發展之產業。
四、其他配合政府政策(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等),經行政院或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離島建設投資計畫。
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前,編製次年度可能向離島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申請投資、融資計畫估計表,由本基金衡酌資金需求狀況,編列次年度預算。
肆、本基金當年度可供投資、融資運用之額度,包括:
一、當年度離島施政重點及產業發展編列之投資、融資法定預算。
二、以前年度編列之投資、融資法定預算,其尚未經核定為投資、融資額度部分之累計保留數。
伍、投資
一、投資申請程序
(一)一般申請案:申請投資單位研提投資計畫申請書、營運計畫書及計畫摘要,送陳離島縣(市)政府審查後,轉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基金管理會。由上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審核意見後,核轉管理會審議。
(二)行政院或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投資計畫:申請投資單位檢附行政院或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相關文件送管理會,管理會就當年度可供投資運用額度優先支應該投資計畫。
二、投資金額與股權比例
(一)投資金額限制
一般申請投資案件之額度每次以新台幣1億元為上限,實際運用金額達該次核准額度之80%時,得再提出申請,惟累計申請投資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3億元。
(二)股權比例限制
為配合民營化政策,本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之股權比例以全部公股不超過49%為原則,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經行政院或指導委員會專案核准之投資計畫不適用上開投資額度之限制。
三、本基金管理會投資目標達成後,得將所持股權部分或全部讓售,回收資金循環運用。
四、管理會得與該被投資事業簽定認股協議書,該協議書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每股價格或計算公式。
(二)認股協議書之有效期間。
(三)認股協議書效力之停止或解除條件。
(四)董事及監察人席次(人數及任期,包括有無正當理由之解任程序)及其他管理權(如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五)保密事宜。
前項認股協議書之內容,其性質得置於投資事業之章程者,應列於該事業之章程,以確保公股之權益。
五、本基金依股權應指派參加被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由管理會召集人核定;其選派、考核、解職及酬勞,均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基金應依下列方式追蹤瞭解被投資事業之營運及財務概況,以確保權益:
(一)如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席次時,經由參與其董、監事會,確實瞭解其營運情形。
(二)未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席次時,則透過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就維護公股權益立場,適時提出主張。
七、本基金投資所營事業目標無法達成,或連續3年虧損情況無法改善等,應詳加評估檢討提報管理會核處。
陸、融資
一、融資申請程序
(一)一般申請案
1、申請融資單位為民間投資者,悉依「離島永續發展優惠貸款要點」之規定辦理。
2、申請融資單位為離島縣(市)政府暨所屬機構,應研提融資計畫申請書,透過離島縣(市)政府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管理會,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審核意見後,核轉管理會審議。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計畫之融資申請案: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配合離島建設發展政策需要,認為對於某類行業、業者、個人等有輔導或支援之必要者,得研提融資摘要表及融資計畫申請書及貸款要點(草案),函送管理會審議。貸款要點(草案)應明定貸款對象、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含寬限期)、辦理程序及使用監督等相關事項。
二、離島縣(市)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及公營事業投資計畫,其核貸金額應依申請融資單位之法定預算所定舉債額度內為之,並以1億元為限。
三、金融機構辦理本基金之融資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及審查程序辦理,並承擔風險。
四、使用監督
(一)申請融資單位應就議定之融資額度確實有效執行。
(二)申請融資單位為民間投資者,其使用監督與報表陳送,悉依各貸款要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融資單位為離島縣(市)政府暨所屬機構,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之25日前編製執行績效季報表,逕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轉管理會備查。
(四)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計畫之融資案,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之25日前編製執行績效季報表,逕送管理會備查。
柒、申請本基金投資、融資之案件經核准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依計畫實際執行進度撥款。申請投資單位為公營事業時,其申請投資金額必須於該項投資計畫之預算財源中予以列明,並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按核定結果及投資比率撥款。
捌、管理會因投資、融資計畫評估及審議之業務需要,得設立離島建設基金投融資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投融資審議小組),其成員由管理會聘請相關單位主管、學者專家組成之。
投融資審議小組會議由管理會執行秘書召開,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投融資審議小組成員,除本會以外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必要之交通費。
玖、管理會及審議小組對於本基金投、融資計畫案件之申請,除銀行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業時間,以及申請單位補件期間外,處理時間訂定為三個月,未能於所訂期間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拾、管理會得視實際需要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查核各項投資、融資計畫執行績效,如發現績效不佳,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能改善或改善情形不理想者,經管理會同意得斟酌實際情況為適當處理。
拾壹、本作業簡則經管理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