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推動公共建設,協調解決補助地方執行計畫困難問題,於公共建設督導會報下,特設補助地方執行計畫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管業務處處長兼任;置委員十三人,除二人由本會指派簡任人員兼任外,其餘由下列機關指派簡任人員兼任之:
(一)內政部。
(二)教育部。
(三)經濟部。
(四)交通部。
(五)文化部。
(六)客家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
(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十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三、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會辦理,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派兼之。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需要不定期召開,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機關出(列)席。
五、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對外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