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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07: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檔資字第1080008099B號 令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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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

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電子檔案轉置()及媒體銷毀等技術服務,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相關申請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第三條  申請前條服務時,依本標準繳納規費。以速件處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附表一)

第四條  申請提供第二條以外之加選服務者,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第五條  儲存媒體於轉置()過程發現毀損致無法完成者,依完成比例收取費用。但轉置()前發現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