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議規則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三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77)會秘字第30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87)會管字第0293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
第一條 本規則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
第三條 委員會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四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期通知幕僚作業單位。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五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理工作暨本會圖書及出版等重要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院長或院會交議事項。
三、主任委員提議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七條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八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第九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六、紀錄人員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第十條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下:
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處處長、各室室主任。
二、其他經指定或邀約之人員。
第十一條 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露。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