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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01: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申請及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檔資字第1140022394號令
法規體系: 檔案管理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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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申請及作業須知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使用電子檔案,維護電子檔案之完整性與可及性,並確保媒體銷毀之有效性,特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技術服務。

二、申請資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學校、法人、團體及個人。

三、申請程序:

()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1.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學校、法人、團體者,應載明名稱、統一編號或立案證號、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個人者,應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2.代理人應親自簽名,為意定代理者,應檢具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為法定代理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書併同委託物件得以親自持送或郵寄送至本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室(地址:二四四○一三新北市林口區檔案館路一號)

()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委任書填具不全,或委託物件與申請書所載數量不符,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起七日內補正。

四、收件處理:

()收件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行政機關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審查時間:本局收件後,原則於五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經通知補正者亦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1.未依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期限補正者。

2.委託物件經初步檢查發現有嚴重毀損致無法轉置()

3.其他不宜受理之情事。

五、服務內容:

()電子檔案轉置(),惟不提供影像剪輯或修片。

()電子檔案儲存媒體之銷毀。

六、處理期程:

()一般件原則自本局審查合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並依申請先後順序處理,其完成日期視技術服務類型及數量定之。

()速件原則自本局審查合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

七、進度查詢:須瞭解處理進度者,可來電(○二)八九九五-三五六三洽詢。

八、繳納費用:

()本局完成技術服務後,通知申請人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規定繳納之,再由本局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繳費方式:包含現金、現金袋、郵政匯票、郵政劃撥、國庫匯款、網路(行動)銀行支付及其他本局指定之繳費方式,詳細資訊請參閱本局全球資訊網。

九、寄()件作業:

()本局收到費用後,對於申請郵寄服務者,將寄出委託物件、轉置()品或銷毀處理過程錄影,並通知申請人出貨時間及單號。

()親取者,請於本局通知日起十日內至本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室,憑申請編號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取件;委任代理人領取者,請代理人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供核對。

十、確認作業:申請檔案轉置()者,請於取件日起十四日內完成確認。

十一、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補充或修正之。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