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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發產字第1111000874號 函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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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檢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設置要點」第三點及其修正對照表各1份。

辦法 :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亞洲矽谷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設置「亞洲矽谷計畫執行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擔任本方案單一窗口,統籌辦理政策協調及資源整合。
(二)加強國際交流及行銷宣傳,積極促成國際合作。
(三)辦理示範計畫推動、投資服務、政策溝通等事宜。
(四)辦理產業資訊蒐集及研析工作,提供智庫服務。
(五)辦理計畫管考及本方案檢討修正事宜。
(六)其他本會交付之任務。
三、本中心組織如下:
(一)置執行長一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但得視需要增置三人,聘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經濟部次長、數位發展部次長兼任,共同綜理本中心業務;副執行長一至四人,襄助推動本中心業務,由本會遴聘(派)本會人員或相關機關人員兼任。
(二)依業務功能分別置技術長、人資長、投資長、法制長及行政長各一人,由本會遴聘(派)本會人員、相關機關人員兼任或專業人士兼任或專任。
(三)本中心為推動業務,得委託專業經營團隊執行業務。
四、本中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或業界代表出席。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經費或科技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