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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05: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發展委員會採購底價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發秘字第1061802026號函修正 函
法規體系: 行政管理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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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本會秘書室106年6月30日第1061800055號核可簽辦理。
說  明:
依據本會秘書室106年6月30日第1061800055號核可簽辦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採購底價審議訂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發秘字第104180104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發秘字第1061802026號函修正
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工程、財物、勞務達一定金額以上採購案件及契約變更案之新增工作項目底價審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審議金額:
   (一)工程或內含工程性質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財物性質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ㄧ億元以上。
   (三)勞務性質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四)採購案件辦理契約變更,以契約變更之新增工作項目加帳金額已達前三款案件性質採購金額者。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性質採購金額為分年編列者,以當年度預算金額計算之。
三、 本會已達前點審議金額之採購案件,應成立採購底價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議底價。但下列採購案件,不在此限:
(一)前案契約結束後重新招標,且其採購內容與前案重複性高之經年辦理採購案件。
(二)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之後續擴充採購案件。
(三)其他具特殊理由之採購案件。
        前項但書所列採購案件得由需求或使用單位依程序簽陳底價單,經秘書室審視採購程序及案件性質,敘明訂定底價程序之理由及方式後,由本小組召集人就下列方式核定之:
  (一)由本小組副召集人邀集本小組委員三至五人召開會議審議;其有外聘委員之需要者,由副召集人核定人選。
  (二)由秘書室自行審定,循一般底價陳核程序訂定底價。
四、 本小組之任務:
(一) 訂有底價之採購:由需求或使用單位辦理採購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擬訂採購案件底價之分析資料,或變更設計新增項目單價預估金額提交本小組研提建議金額,供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 未訂底價之採購:由本小組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討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是否合理,並提出建議之金額。
五、本小組之組成:
(一) 本小組採委員制,成員五至七人,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綜理審議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室主任擔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審議事宜,且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遴選本會七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且具相當經驗之人員擔任,必要時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具採購標的市場行情及價格專業知識之社會公正人士派(聘)兼之。
(二) 審議小組幹事由秘書室指派人員擔任,辦理議案之彙集、通知委員開會、準備、審議紀錄等幕僚作業,惟不參與實際審議事宜。本小組委員及幹事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之。
   六、本小組之作業程序:
(一) 審議小組幹事應將提報之議案彙集後,交由召集人圈選委員名單、訂定開會時間,以書面通知委員開會。
(二) 本小組由召集人主持會議,審議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或由召集人指定適當委員代理。本小組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小組審議底價時,必要時召集人得邀請需求或使用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三) 底價審議執行方式:
       1、訂有底價之採購審議:
         (1)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需求或使用單位應於開標日(資格標)十日前將「底價預估金額分析表」(如附件一)及「採購底價核定表」(如附件二)內之採購標案名稱、預算金額、預估金額、底價封及相關資料,送交秘書室於五日內簽報成立本小組並完成審議。
       (2)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且訂有底價):由需求或使用單位於開標前填妥「底價預估金額分析表」及「採購底價核定表」內之採購標案名稱、預算金額、預估金額、底價封及相關資料,送交秘書室於五日內簽報成立本小組並完成審議;若廠商報價逾底價需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於協商後始由需求或使用單位召開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決標。
      (3)限制性招標:由需求或使用單位填妥「底價預估金額分 析表」及「採購底價核定表」內之採購標案名稱、預算金額、預估金額、底價封及相關資料,送交秘書室於五日內簽報成立本小組並完成審議。
       (4)本小組開會審議時,由需求或使用單位就所提預估底價分析資料說明,本小組如對需求或使用單位所提相關資料或說明有異議,得列入紀錄,並全案退回重新陳核預估金額分析表;若無異議,由幹事於填寫「採購底價核定表」內之建議金額與審議紀錄欄位,經小組委員簽署並檢附底價封後密封,續依程序陳報核定底價。
   2、未訂底價之採購審議:
(1)採購案件於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由需求或使用單位填妥「採購建議金額表(未訂底價)」(如附件三)除建議金額欄外之所有採購資料,並附開標紀錄表及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報價相關資料,送秘書室簽報成立本小組審議。
      (2)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先行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經本小組審議後於「採購建議金額表(未訂底價)」內填寫建議金額,並簽章後密封,續依程序陳報;若本小組決議最低標價合理,得不提出建議金額。
七、訂定及審議底價要領:
(一) 需求或使用單位預估金額或本小組研提底價建議金額,應先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開於資訊網站之歷史標案及「營建物價」價格資料庫、決標公告資料、市場行情及相關物價資訊。
(二) 辦理底價審議,應依契約、圖說、規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履約時間、地點、品質、功能、使用效益、招標與決標型態及相關影響價格等因素。
八、本小組底價審議案件之審查結論及建議底價應填具「採購底價核定表」,經所有出席之小組委員簽名,並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九、需求或使用單位於開標後發現有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認定是否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召集本小組審議之。廠商提出說明之合理性無法認定者,亦同。
十、為使底價審議作業之執行順遂,本小組得視底價審議案件需要,調閱已招標之契約文件或邀集相關人員、專家、學者、律師、顧問公司協助,提供專業知識或意見諮詢。
十一、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審議作業於年度結束時,由秘書室依獎懲相關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本小組人員適當之獎勵。
十三、保密及迴避:
  (一)各人員辦理底價審議及訂定時,對底價訂定過程應保守秘密。
    (二)各人員辦理底價審議及訂定時,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十四、辦理底價審議及訂定作業時,其建議底價金額,不得超過簽奉核准之採購預算金額。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