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檢送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興辦公區車輛調派使用及保養維修管理要點」及對照表各1份。
國家發展委員會中興辦公區車輛調派使用及保養維修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發管字第106140027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發秘字第1071800958號函修正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因地制宜完善中興辦公區(以下稱中興辦)之公務車輛管理及調派,依行政院函頒車輛管理手冊及本會車輛調派使用及保養維修管理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中興辦之公務車輛,由本會秘書室中興辦車輛管理單位負責管理、調派及保養維修事宜。
三、中興辦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一)出外接洽臺中、南投地區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不便地區之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二)往返高鐵臺中站接送本會一級主管、檔案管理局副局長以上層級,或本會及檔案管理局員工二人以上洽公。
(三)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四)經本會主任秘書層級以上長官核准之團體活動或其他特殊用途之公務活動。
(五)其他緊急公務。
四、中興辦調派車輛方式如下:
(一)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應取得派車單始得開車。使用完畢後,並請申請用車人於車輛乘車紀錄上簽證後,妥善保管,以備查核。但以電話通知車輛管理單位緊急調派者,駕駛人得依電話通知開車,惟需用單位應補辦派車單手續。
(二)申請用車,必須填寫派車單,經由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核可,交中興辦車輛管理單位視人數多寡、路程遠近、公務緩急核派。
五、中興辦車輛調派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興辦員工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使用大眾運輸工具。
(二)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並應優先規劃共乘,乘車人如因公擬改赴他處,應補填派車單。
(三)派車時段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整。但遇緊急事件,需用單位經與車輛管理單位連絡同意調派者,不在此限。
(四)車輛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指定之場所停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
(五)駕駛人應記錄每次出車前後之里程數,並請申請用車人於車輛乘車紀錄上簽證後,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六)未經派遣,駕駛人不得私下自行駕駛公務車輛外出,違者予以議處。
六、中興辦公務車輛之保養維修,準用本會車輛調派使用及保養維修管理規定。
七、中興辦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出差旅費報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