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檢送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
六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工作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依據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對象:本會及所屬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編制內人員。
三、選拔名額:每年二人,並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
四、在本會任職滿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且未受任何處分,前一年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七)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六、選拔程序:
(一)推薦: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推薦核符選拔條件之所屬人員,填具「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如附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辦。
(二)審議:
1.本會人事室先行審查各單位推薦人選資格條件,併同所屬機關推薦人選,提報本會考績委員會審議。
2.本會考績委員會審議時,得請推薦單位主管及受推薦人列席說明其具體事蹟。
3.本會考績委員會審議後,應依各受推薦人之具體事蹟,圈選擇定選拔名額二倍之人數,並予以排序。
(三)核定:由本會人事室依前款第三目之審議結果造冊,簽報主任委 員核定。
七、表揚及獎勵方式:
(一)經獲選為本會模範公務人員者,由主任委員於公開場所表揚,頒給獎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其公假五日,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二)同一年度獲選本會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分別接受表揚及獎勵。
八、本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所推薦人員,在本會核定前,如有不適宜推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推薦。
推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通知本會人事室辦理撤銷資格事宜,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九、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