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基準表適用於各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業務檔案。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等級高於基準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三、檢附議事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並檢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併參,另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archives.gov.tw)∕認識我們∕文檔法規∕行政規則」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