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基準表適用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構)辦理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業務產生之檔案。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轉知各分署,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關(構)。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原定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等級高於基準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者,請即配合修正,並將檢修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三、檢附就業服務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並檢附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編訂說明併參,另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archives.gov.tw)∕認識我們∕文檔法規∕行政規則」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