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4 月 12 日
全文檔案:
一、為統一機關檔案點收作業,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三、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一)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編寫頁碼;文件係雙面書寫或列印者,亦同。
(二)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併同其本文連續為之。
四、各機關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將辦畢案件於五日內逐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但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以機關名義對內部單位行文,各受文單位辦畢後得不歸檔;機關內部單位間行文,亦同。
第一項本文所稱辦畢案件,指依文書處理規定完成發文或存查程序之案件。
五、歸檔清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文號。
(二)主旨或事由。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本文數量。
(五)附件媒體類型及數量。
歸檔案件有微縮片、電子媒體、錄音帶、錄影帶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或書籍型式之附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於該媒體或附件適當位置註記文號,並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類型及數量。」
第一項歸檔清單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六、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承辦人員簽請機關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七、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辦理點收作業,應以件為單位,詳細核對其內容與數量,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備查。
歸檔案件有第五點第二項情形者,必要時應請承辦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始得點收。」
歸檔清單,檔案管理單位應留存一份;其保存年限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八、歸檔案件有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定之物品者,應退回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處理。
歸檔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還文書單位或承辦單位補正,並於歸檔清單上註記其原因及日期:
(一)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二)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者。
(三)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四)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
(五)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者。
(六)案件未依規定編寫頁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七)案件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者。
(八)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銷」字樣者。
(九)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十)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准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業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蓋章,並經機關權責長官核可後,併同原案歸檔備查。
九、對於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辦理稽催;經稽催仍未辦理者,應簽請長官處理。
前項稽催,應製作稽催單,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旨或事由。
(二)文號。
(三)承辦單位及人員。
(四)稽催日期及應歸檔日期。
前項稽催單格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十、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情形,簽請權責長官核閱後,知會各承辦單位。
十一、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其檔案應歸檔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