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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修正「人事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適用範圍,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歷史法規:
民國 105 年 04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04人事類(2016修正版).ods
04人事類(2016修正版).odt
對照表.odt
對照表.PDF
編訂說明.odt
編訂說明.PDF
總說明.odt
總說明.PDF
說 明:
一、旨揭基準表適用範圍業排除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產生之檔案,項目編號041103「全民健康保險」僅適用於各機關人事管理單位主管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產生之檔案。
二、檢附人事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基準表各1份,另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文檔法規 »相關子法 »行政規則」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