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說 明: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業奉 行政院102年10月30日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985號令定自103年1月22日施行,爰配合修正相關行政規則。
二、檢送旨揭4種行政規則修正清冊、修正規定(全文)各1份。
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依檔案法第三條第四項
規定,設置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
(二) 關於檔案管理及應用政策之諮詢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除本局副局長為
當然委員外,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選,報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後聘 (派)
兼之:
(一) 有關機關代表。
(二) 社會公正人士。
(三) 學者專家。
(四) 政黨代表
前項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政黨代表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二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 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依
其職務異動,辦理改聘 (派) 。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政黨代表委員之續聘以連續三次為限。
委員出缺時,補聘 (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相關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
本會有關事務。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局派員兼辦。
六 本會委員會議開議前,得就擬議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學者專家及相
關機關 (構) 、團體意見,經分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議。必要時
,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結論後,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
之。
七 本會以每二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
其指派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
或人員列席。
八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九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一○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局之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
兼職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一一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