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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05: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規劃原則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壹、 前言
  為使國家資源作最有效之運用,以兼顧國家施政需要及土地效益,政府機關辦公廳舍之興建,須有新的規劃及財政思維,方能使投入資源及廳舍空間運用,達到最大之效益。同時考量機關應肩負廳舍空間妥適運用之責,善盡確實評估、充分運用及資源共享等責任,爰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並參酌103年6 月25日財政健全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決議有關檢討各類廳舍興擴(建)計畫、積極活化閒置資產、引進民間資源共同開發之意旨,訂定本原則。
貳、 適用範圍
一、本原則適用中央政府機關於國內以辦公為主要用途廳舍之建置。
二、廳舍建置方式包括興建、改建、租用及購買,並視其面積朝合署辦公規劃。
參、 名詞界定
一、自償率:投資計畫自興建至主要設備使用年限為止,以其現金淨流入可以償付投資成本之百分比。
二、還本期:投資金額回收之年限。
肆、 審查作業
一、第一階段作業:整體構想之政策審查
(一)辦理需求評估作業
1、有建置辦公廳舍需求之機關(以下簡稱提報機關)應就辦公廳舍使用現況進行分析,並敘明基本需求,包含人員及面積規模、特殊空間需求、必要性及實質環境說明(如建築物是否已屆使用年限、建物結構狀況、是否有增改建之可能性等)。
2、由中央二級主管機關先行審視提報機關現行辦公廳空間之使用是否已達充分利用狀態,所管其他機關是否有現有辦公空間可供調配進駐。
3、提報機關經其二級主管機關確認有辦公廳舍之需求時,應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有無適宜空間提供(以提供需求機關所在地同一縣市為原則;必要時可考量交通便捷程度,提供跨縣市適宜之地點),並取得鄰近地區機關(構)自有或租用辦公廳舍情形之資訊。
4、經國產署確認有適宜空間者,應優先進駐;如尋無可供使用空間,應檢附相關文件證明,相關規劃並應納入鄰近地區無自有辦公廳舍之機關(構)併同考量,以合署辦公為原則。
(二)進行可行性評估及效益分析
  提報機關應就建置辦公廳舍之可能方案(興建、改建、租用、購買)進行可行性評估及效益分析,選擇最佳方案:
1、選址評估及土地取得分析:
  興建或改建辦公廳舍之地點選擇,應視其轄區及業務推動需要,並審酌公共關係網絡,以區位概念考量業務往來頻繁之政府機關所在地,或同機關用地整併使用或跨機關整併使用同一用地,利用國土資訊系統(NGIS)分析,選擇適當之地點;並應分析土地權屬,評估可行之取得方法。
2、基地使用最大效益及跨域加值之分析:
  提報機關應具體就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以最高使用效益規劃及跨域加值之可行性進行分析。後續規劃亦可納入前揭之鄰近地區機關(構)自有或租用辦公廳舍情形,分析合署辦公之可行性。
3、財務規劃及引進民間資源之可行性:
  提報機關應研擬財務規劃及估列經費需求,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以創新思維規劃引進或結合民間資源,如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之可行性,開源節流以減少政府公務預算之支出,並兼顧國家施政需要及土地開發效益。
  財務規劃除應就興建時期進行評估及規劃外,如為合署辦公者,應考量分擔比例,並預為評估是否可於該機關年度中程歲出概算容納,亦應就完竣後之收益訂定因地制宜之自償性門檻規劃,作為擬訂計畫參據;如自償率高者,則計畫得優先核定、預算得優先編列。
4、營運管理之可行性:
  提報機關應朝多目標使用空間及結合區域發展之方式作整體規劃,使內部效益與外部效益有效結合,並應注意後續品質之維護:
(1)提報機關對辦公廳舍內部空間規劃,應朝多目標使用之空間規劃,多元活化使用,並結合商業活動方式進行活化,以提高計畫之自償率,為有效提升該辦公廳舍之利用,並宜加強後續維運之品質;外部空間規劃,得考量結合區域特色設計,增加用地複合性功能,進而形塑區域發展。
(2)建築物設計應朝創新及具指標意義之設計規劃,並應以減低後續營運管理成本預為考量規劃,如:建築物以智慧綠建築節能設計,動線安排宜區隔洽公民眾與辦公區,採電子化門禁設施取代傳統警衛或保全進駐模式。
5、對周遭環境之影響:
  分析進駐辦公後對周遭環境可能之衝擊或影響。
6、時程規劃:
  分析時間因素對計畫之影響。
7、計畫效益分析:
  提報機關應就成本效益,具體分析自償率及還本期;另就社會效果及經濟效益做綜合性分析。
(三)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提報機關應就待解決之問題或困難進行說明及提出替選方案,並應就替選方案進行分析與評估。
二、第二階段作業:細部規劃之作業審查
(一)推動興建或改建辦公廳舍案之規劃重點
1、興建或改建辦公廳舍之造價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各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辦理。但具有創新設計且採跨域加值者,得不在此限。
2、空間之規劃應妥善運用基地容積空間,依行政院訂定之「辦公處所管理手冊」之各類人員空間標準辦理,並宜採複合性功能設計,朝撙節原則使用空間,以利釋出空間,交由國產署協調鄰近地區有需用辦公空間之機關進駐,提高運用效益。
3、如有合署辦公情形,相關經費規劃應依比例分攤。
(二)計畫內容
  提報機關應依據辦公廳舍建置方式之性質及需要,就下列事項擬訂中長程個案計畫:
1、計畫緣起:內容應簡要敘明第一階段審查結果,並檢附相關資料。
2、計畫目標:內容應包括依據、目標說明、達成目標之限制、績效指標、衡量標準及目標值。
3、執行策略及方法:內容應包括主要工作項目、分期(年)執行策略、執行步驟(方法)及分工。
4、期程及資源需求:內容應包括計畫期程、所需資源說明、經費來源與計算基準、經費需求(含分年經費)及與中程歲出概算額度配合情形。中央二級主管機關應併同該部會已核定但尚未興建、改建或購買之辦公廳舍,於提報中長程個案計畫時敘明相關計畫經費編列之優先順序。
5、預期效果及影響。
6、財務計畫:內容應就經費需求做細部規劃及說明。
7、附則:內容應包括相關機關配合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提報程序
(一)提報機關應於第一階段作業擬具規劃構想評估報告,並填列「中央政府機關辦公廳舍建置規劃構想檢視表」,納入評估報告,送請中央二級主管機關審查。
(二)經中央二級主管機關審查後,如確有興建、改建或購買辦公廳舍之需求,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辦理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編審作業:
1、總經費達新臺幣(以下同)3億元以上者,中央二級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階段作業之審查情形報行政院審核;經行政院核定者,始可辦理第二階段作業,並將中長程個案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2、總經費1 億元以上未達3億元者,由中央二級主管機關就第一階段作業及第二階段作業統合審查,並將中長程個案計畫及其審查情形報行政院核定。
3、總經費未達1 億元者,由中央二級主管機關就第一階段作業及第二階段作業本於權責核處。
(三)引進民間資源者:如以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信託等方式者,循其法定程序辦理。
(四)如屬租用者,循既有租用程序辦理。
伍、附則
  提報機關應善盡土地活化之責,對舊有辦公廳舍規劃後續活化或利用作業,所騰空之舊有廳舍、土地及多餘容積空間,均應提報國產署統籌規劃運用,由該署加強督導政府辦公廳舍之繳還及活化利用。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