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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05: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興新村公共場所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中興新村公共場所管理要點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管理中興新村公共場所,提升運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場所,指中興體育館、中興會堂、青少年活動中心、中興羽球館、中興運動場及各處公園、室外球場。

三、各場所提供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申請租(借)用。

四、各場所之租(借)用,得依各場所設置功能舉辦活動使用,或舉辦公務、藝文、社教之集會、演講、展覽、體育或表演等活動。但不得為筵席(宴會)及婚喪活動使用。

五、各場所之使用時間,每日區分上午、下午、夜間三時段提供租(借)用。上午為八時至十二時;下午為十三時至十七時;夜間為十八時至二十二時。室內各場所於國定假日不提供租(借)用。

六、租(借)用者應依下列規定,完成租(借)用申請並繳費後,始得使用:

(一)除球場於使用前七日外,應於使用前二十日,至本會公共場所租借管理系統線上預約登記;活動內容涉及產品推廣展售等營利行為者,並應依格式填寫。

(二)經本會同意後,應於使用前三日完成繳交租用費、保證金,活動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者,並繳交依第十六點規定辦理保險之證明後,始得進入各場所布置使用。

(三)各場所相關費用依「中興新村公共場所租(借)用收費表」(如附表)收費。

(四)室內各場所依申請租用時段使用(包括活動之布置及場所之回復原狀);其超時使用之收費,規定如下:

1、超過時間未達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超過四小時,以二個時段計費;超過八小時,以三個時段計費。

2、依各該超時使用時段收費標準計費。

3、超時費用得逕由保證金扣除。各場所未回復原狀前,視為繼續租(借)用。

(五)其他機關(構)、團體與本會共同辦理活動者,除依規定繳交保證金外,得免繳租用費。。

(六)相關活動由本會協辦者,除依規定繳交保證金外,得得依依第第三款三款收費表所收費表所定定金額百分之五十金額百分之五十繳交繳交租用費租用費。

(七)其他因特殊需要,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受前六款規定之限制。

七、租(借)用者使用各場所及各項設備、設施,應善盡維護管理、環境清潔及廢棄物清理等責任,其使用之場所、設備、設施如有毀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日內負責修護、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使用後,應會同本會人員檢查該場所及其各項設備、設施、財物,經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租(借)用者逾期未清理場所回復原狀、繳清費用或修復毀損之財物者,本會得代為清理、繳納或修復,其費用由租(借)用者繳交之保證金支付;保證金支付後,有剩餘者,予以發還,不足者,追償之。

九、經本會同意租(借)用各場所後,未實際使用該場所者,已繳交之租用費不退還,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使用者,已繳交之租用費及保證金均無息退還。

十、經本會同意租(借)用之場所,本會如有臨時緊急狀況或特殊情況而須使用,得終止其租(借)用。

十一、使用各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自行布置,布置時應接受各場所管理人員指導,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徵得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張貼,影響觀瞻。

(二)租(借)用期間,租(借)用者應負責各場所之公共秩序及安全維護工作;其使用各場所辦理活動所引起之糾紛及違法情事,應自行處理,並知會本會管理人員。

(三)非經本會同意,不得在各場所設置販售性質之販賣部、保管處。

(四)活動有印發門票者,每場次門票張數,以不超過各場所設置之固定座位數量為原則;其所衍生之相關稅捐由租(借)用者負責繳納。

(五)各場所之設備器材,不得任意取用或攜出;音響、燈光、空調、消防、電氣設備,未經本會管理人員許可,不得任意裝接、啟用;機房重地,不得進入,以維安全。

(六)不得穿釘鞋進入各室內場所,亦不得穿用硬底皮鞋、木屐等鞋類進入各場所木質地板區。但經鋪設保護墊者,不在此限。

(七)具有危險或過於笨重之物品,非經本會同意,不得進入各場所。

(八)各場所之設備及固定設施,未經本會同意,不得擅自移除變更,並嚴禁破壞原有建物結構及固定設施。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租(借)用各場所;經同意租(借)用後始發現者,得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安寧、秩序。

(二)活動與申請項目內容不符。

(三)將租(借)用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四)活動有損及各場所建築設備及公共安全之虞,經本會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五)活動衍生聚眾抗爭事件。

(六)活動項目內容為各項公職競選所舉辦之相關活動。但經政府機關指定或借用,提供作為各候選人競選活動集會場地者,不在此限。

(七)活動項目內容涉及營利行為,且未依稅捐稽徵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經本會認定不宜租(借)用。

十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會得視違規情形,自其違規情事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同意其租(借)用各場所。

十四、租(借)用者在租(借)用期間內,應妥善規劃安全維護措施,如有意外事故發生,應負全部責任;所衍生之損害賠償,本會得向租(借)用者求償。

十五、室內各場所除經申請同意租(借)用外,平常不對外開放使用;室外各場所原則全天開放使用,但室外球場,開放夜間照明至二十一時止。各場所開放使用時間,本會得個別調整公告之。

十六、租借用者除下列情形應依各款規定投保外,得視情況自行投保必要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一)活動人數含工作人員超過一百人以上者,最低保險金額每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活動人數含工作人員超過五千人者,每一意外事故傷亡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前項各款之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布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所回復原狀時止。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