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會地字第 ○ 九四 ○○○ 二一五三號函頒布
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為落實「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三點規定,以建立臺灣省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績效管理制度,並依考核作業需要,訂定考核作業程序及期程,客觀評定各縣市政府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執行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落實推動基本設施補助計畫,改善民眾生活品質,提升中央補助經費執行績效。
三、考核項目:
(一)計畫執行進度。
(二)計畫目標達成情形。
(三)計畫實施績效。
(四)計畫先期評估作業。
(五)計畫監督考核機制運作情形。
(六)其他依年度施政需要所辦理之考核項目。
四、計畫作為:
(一)各縣市政府於接獲行政院主計處依公式設算分配,通知年度基本設施補助經費後,應參酌中程施政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及優先緩急順序,辦理基本設施補助計畫之先期評估作業,並邀集所屬機關、業務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召開協調會議,決定計畫實施項目及經費分配內容。
(二)各縣市政府辦理計畫先期評估作業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或組成審查小組負責相關作業。
(三)各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處函頒年度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規定,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就核定受補助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經費及項目,提送年度實施計畫。
(四)各縣市政府提送之年度實施計畫,請按經費運用特色及性質研提策略績效目標,並對各策略績效目標與績效評估標準,以及各細項計畫項目、衡量標準、設定目標值及實施內容,予以具體說明。
(五)各縣市政府辦理計畫先期評估作業或研提年度實施計畫時,得運用行政院研考會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瞭解各部會重要計畫先期作業及補助地方計畫項目。
五、計畫管理:
(一)為提升中央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各縣市政府應使用行政院研考會「基本設施標案管考系統」,實施網路管考作業(網址http://www.infra.nat.gov.tw)。
(二)基本設施標案管考系統以標案為管制單元,依「分層負責、逐級管考」原則,行政院研考會督導考核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所屬機關、業務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列管標案層級區分為「縣市」、「鄉鎮」,縣市政府各局處室或各鄉鎮市區公所為標案「執行機關」,縣市政府各局處室為標案「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管考單位為標案「列管機關」,行政院研考會為「考核機關」。
(四)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年度經費分配明細表相關資料(EXCEL格式)函送行政院研考會,並將電子檔傳送行政院研考會,以利匯入轉檔。
(五)行政院研考會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建立各縣市政府列管標案「基本資料」,各執行機關應於四月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列管標案「作業計畫」相關資料,各列管機關於四月底前審查完成確認後,標案即予鎖定,並據以管考。
(六)自每年五月份起,各執行機關應於每月結束後七日內,完成各標案之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有預算執行率未達八十﹪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列管機關應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審查確認,且就落後案件上網填報「檢討建議」。
(七)列管標案律定六大查核點:設計完成(標案進度達二五%)、發包決標(標案進度達四○%)、開工(標案進度達五五%)、施工進度達五十%(標案進度達七五%)、完工(標案進度達九五%)、驗收(標案進度達一○○%)。
(八)各縣市政府應實施走動管理,加強列管標案督導查證,並強化重大公共建設會報機制運作,定期檢討列管標案執行現況及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對計畫執行所遭遇用地、土方、砂石、管線、環保等困難問題,即時協調解決,若有事涉中央權責者,亦得邀集相關部會派員列席,或提報行政院研考業務協調會報協商解決。
(九)列管標案作業計畫如需調整或撤銷時,由各執行機關述明理由及檢具事證文件,經各主管機關會知列管機關同意後辦理,由列管機關上網修正。
(十)行政院研考會每月公布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核對各縣市政府所填報網路資料,或請縣市政府派員說明。
六、績效評核:
(一)各縣市政府應於年度結束後,就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各項計畫與預算執行成效,撰擬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年度績效報告,於每年六月底前提送行政院研考會辦理評核。
(二)行政院研考會將會同行政院主計處及相關機關,實地評核各縣市政府執行績效,撰擬評核報告,並將各月計畫與預算執行成效及行政作業配合情形,納入年度考核成績。
(三)各考核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詳如附表。
七、行政院研考會將各縣市政府年度考核成績函送行政院,據以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各該縣市政府所獲基本設施補助經費。
八、各縣市政府年度績效報告及行政院研考會評核報告,將上網公開,以利民眾查閱。
九、各縣市政府應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對所屬機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十、各縣市政府年度實施計畫、績效報告及其附表暨網路報表所使用書表格式,由行政院研考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