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05: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口政策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國家人口結構發展趨勢,及盤整人才培育供需議題,統籌、策劃及協調人口、人才政策,並督導各部會逐步落實相關計畫,特設行政院人口及人才政策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人口、人才政策與重大措施之籌劃、整合、協調及諮詢。
(二)人口、人才政策計畫與措施之督導。
(三)其他有關人口、人才重大政策之協調及推動。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二十四人至二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院政務委員一至二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外交部部長。
(四)財政部部長。
(五)教育部部長。
(六)經濟部部長。
(七)交通部部長。
(八)衛生褔利部部長。
(九)勞動部部長。
(十)科技部部長。
(十一)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十二)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十三)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十四)專家學者或社會團體代表九人至十三人。
 
前項第十四款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十四款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報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報召開會議,必要時邀請相關機關(構)首長或專家、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負責辦理。為辦理幕僚作業,本會報下設工作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派兼之。
 
六、本會報得視需要,由召集人指定另成立專案小組,協調推動特定專案。專案小組之執行長由召集人指派之。
 
七、本會報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