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檔案管理研究,推廣檔案加值應用,以發揮檔案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獎勵類別及範圍如下:
(一) 檔案研究論文類:指進行檔案管理相關學理或技術之研究論文。
(二) 檔案創意加值類:指促進檔案管理之研發作品或利用檔案進行加值應用之創意作品。
前項第一款參獎作品字數以不超過二萬字為原則;第二款參獎作品形式不拘。
三、 參獎人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本局編制內人員(含技工、工友、駕駛)、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不得參獎。
四、 參獎人應於本局公告期限內將獎勵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作品遞送本局評審,逾期不予受理。
參獎作品須未曾獲得其他獎助或公開發表,且係自行研發創作,不得有抄襲、改作、侵權等情形。如有違反者,於查證確實後,取消參獎資格或追回已發予之獎勵。
五、 本局為辦理參獎作品之評審,得設評審小組。
評審小組置小組成員五至十三人,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名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相關業務組主管及遴聘專家學者組成。
評審小組應召開評審會議審查參獎人之資格、各項作品,並核定獎勵名額與獲獎作品等級。小組委員與參獎人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六、 獲獎作品等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 作品經評定為優等獎者,頒給獎狀一幀及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 作品經評定為甲等獎者,頒給獎狀一幀及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三) 作品經評定為佳作獎者,頒給獎狀一幀及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每年獎勵作品以不超過二十件為原則。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從缺。
七、 參獎人應簽訂同意書,授權本局就獲獎作品得不拘形式使用其內容及成果,並保證作品內容無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及學術倫理等情事。
八、 本要點每年訂定年度實施計畫執行。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