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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07: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追蹤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4 月 22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所屬各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執行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提升執行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追蹤類別如下:

(一)院長於本院會議提示事項。

(二)院長巡視指示事項。

(三)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

(四)院長承諾各直轄市、縣(市)重大建設事項。

(五)其他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

三、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除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外,由本院或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以分辦表通知主辦機關辦理。

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本院通知主辦機關辦理時,同時副知研考會追蹤。

主辦機關認前二項分辦事項有調整必要者,應於文到三日內,報本院或研考會調整分辦。

四、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由本院或研考會區分重要等級,標示於追蹤作業系統及分辦表。

前項重要等級之區分原則如下:

(一)第一優先

1、屬院長明確指示完成期限者。

2、屬院長關切之季節性問題者。

3、屬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者。

4、屬訂修或廢止法規者。

5、屬訂修措施、方案、計畫者。

(二)第二優先

1、屬擬具報告者。

2、屬查詢或督導案件者。

3、屬研議或評估可行性事項者。

4、屬加強或改進現行措施者。

(三)第三優先

1、屬宣導工作者。

2、屬教育訓練工作者。

3、屬經常性辦理工作者。

4、其他非屬前二款情形者。

主辦機關應優先處理重要等級較高之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

五、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除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外,主辦機關收到分辦表後,應訂定合理之預定完成期限。

前項預定完成期限,主辦機關應依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內容或難易程度審慎訂定。必要時,研考會得洽商主辦機關調整。

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有承諾辦理期限者,主辦機關應依承諾期限函復質詢委員;未承諾辦理期限者,應於本院分辦函發文日起二十日內函復質詢委員。但案情複雜或有其他原因,未能於預定期限內處理者,應敘明理由先行函復質詢委員,並適時將辦理情形向質詢委員說明。

六、主辦機關研考單位應定期追蹤該機關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督促業務單位依限提送辦理情形,並將追蹤情形提報該機關重要會議或簽陳首長。

七、主辦機關未能於預定期限內完成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者,除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外,至遲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提出說明,報本院核定展延,並將核定結果轉知研考會;其展延以一次為限。

八、研考會應定期追蹤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辦理情形,並提報本院重要會議或簽院長;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

研考會對於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即將屆期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十日,運用追蹤作業系統進行催辦作業。

九、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追蹤狀態,區分為解除追蹤、自行追蹤、併案追蹤及繼續追蹤。

前項追蹤狀態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解除追蹤:

1、屬訂修或廢止法規,於法規經核定者。

2、屬訂修措施、方案、計畫,於該措施、方案、計畫經核定者。

3、屬擬具報告,於主辦機關提出報告並由本院核閱者。

4、屬查詢或督導案件,於主辦機關具復並由本院核可者。

5、其他事項於主辦機關確實完成者。

6、因情事變更致不能完成,經報本院同意免予續辦者。

(二)自行追蹤:

1、屬經常性辦理工作,具階段性成果,並持續辦理者。

2、屬宣導、教育訓練工作,已開始辦理者。

(三)併案追蹤:同一追蹤類別之交辦或指示內容類似者,範圍較窄者併入較廣者追蹤,新案併入舊案追蹤。

(四)繼續追蹤:主辦機關辦理情形未符合前三款情形者。

同一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有數主辦機關,其中部分主辦機關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者,得分別辦理解除追蹤、自行追蹤或併案追蹤。

十、本要點所定追蹤事宜,採電腦化作業,主辦機關應於填報期限屆滿前,將最新辦理情形登錄於追蹤作業系統;達查核點時,應即時更新辦理情形。

十一、研考會於年度結束時,對處理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之績優機關,得建議該機關獎勵有功人員。

院長交辦或指示事項,除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外,經依第七點展期後,屆期仍未完成者,主辦機關應於三日內將該事項最新辦理情形、未能如期完成理由、最終完成期限及檢討議處失職人員簽報本院,並副知研考會。

院長於立法院答詢承諾事項逾期超過十日仍未完成者,除有第五點第三項但書情形外,主辦機關應於研考會催辦函到三日內依前項規定簽報本院。

十二、總統、副總統等其他性質類似之交辦或指示事項,得準用本要點辦理追蹤。

十三、主辦機關得參照本要點,補充訂定其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