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作業原則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民意調查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洽商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協助辦理或合作辦理」訂定。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係指位於本會六樓會議室之電腦輔助電話調查系統(Computer Assisted Telephone Interviewing System,CATIS),包括三十五部個人電腦、三十五線電話、一部撥號主機及三台監看監聽監錄系統。
三、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申請使用對象為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前項規定中所稱「協助辦理」係指各機關申請使用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時,本會僅提供訪員招募、電腦輔助電話調查系統操作管理、問卷內容調整及初步調查結果次數分配、百分比,調查經費(包括電話費及訪問費)由申請使用機關支付。「合作辦理」係指本會與其他機關合作進行民意調查案。除雙方共同議定調查主題與問卷內容外,本會並提供訪員招募、電腦輔助電話調查系統操作管理、資料分析及調查報告撰寫事宜;相關經費負擔亦由雙方議定。
四、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申請使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晚間六時至十時,若遇緊急調查案,本會另可開放星期六、星期日下午二時至六時、六時至十時時段。
五、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僅供各機關進行施政相關議題調查,與施政議題無關之調查案(如:與選舉行政無關之選舉議題)不得申請使用。
六、各機關申請使用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時,須先檢具調查計畫書(包括預定調查地區、對象、樣本數、抽樣設計、問卷題目)行文本會,俟簽陳 主任委員同意後方可排入調查時程。
七、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之使用以本會優先,各機關申請使用期間如遇突發狀況,本會須進行即時調查時,得將申請使用機關之調查延後進行。
八、各機關申請使用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時,每天至少需派二位承辦人全程參與,本會同時指派二位承辦人及一位督導員全程協助相關事宜。
九、各機關申請使用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時,需支付電話費、訪員訪問費、督導員訪問費、本會承辦人員加班費。
(一)電話費: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每時段(六時至十時,計四小時)使用費用為新臺幣壹萬元正,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本會於每月收到電話費帳單後製作分攤表及領據送各申請使用機關,各申請使用機關於收到分攤表及領據一星期內,應將電話費匯入本會集中支付代扣電信費用帳戶內(帳戶號碼:C0380003010)。
(二)訪員訪問費:訪問費分為一至五級,第一級每時段新台幣六百元,每晉升一級,每時段增加新台幣五十元,最高為第五級,每時段新台幣八百元;延長調查時間逾三十分鐘加發訪問費新台幣一百五十元。訪員訪問費採當天結算方式,使用機關於每日晚上調查訪問結束時,造冊由訪員簽領訪問費。
(三)督導員訪問費:計費方式與訪員同。
(四)訪員及督導員個人訪問費所得,由各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五)本會同仁協助各機關使用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之費用以加班費方式報支,於調查結束後造冊送申請使用機關支領。
十、本會於調查結束次日交付調查結果原始資料檔磁片、次數分配及百分比。
十一、各機關申請使用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進行之民意調查結果,本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十二、各縣市政府申請使用本會民意調查軟硬體設備方式比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
十三、本作業原則自民國九十年元月一日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