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對院屬各機關 (構)
特定行政問題之性質、過程及行政責任,瞭解實況,研提意見,以供
上級決策參考或有關機關處理依據,特依據本會組織條例職掌及行政
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辦理之專案調查係屬行政調查,基於行政院交辦或本會職掌業
務需要不定期舉辦,其調查之範圍如下:
(一) 行政措施、程序之適法與適當性。
(二) 行政實況及政策貫徹之問題。
(三) 社會或輿論反映之重大問題。
(四) 其他行政相關事項。
三 專案調查之作業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 事前作業:奉交辦或指定案件後,應即成立調查小組,蒐集案件相
關書面資料、法規及輿論反映意見,分析瞭解問題之重點與內容,
據以擬訂調查計畫,於訪查前函知相關機關 (構) 及人員;必要時
,得針對特殊案件採行不預知訪查。
(二) 實地訪查:訪問業務主 (管) 辦人員及有關之第三者、查閱相關書
面資料或赴現場瞭解及紀錄實況;必要時,應拍攝現場照片及影印
有關檔案文件,以為佐證。
(三) 事後作業:訪查完成後應即撰寫調查報告,經簽報核定後,將調查
報告函送主管機關並追蹤其辦理情形。
四 調查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訪查之事項與人員,應以案件有關者為限。
(二) 訪查時以蒐集資料查明實況為主,不得對受訪機關 (單位) 表示個
人意見。
(三) 應本公正客觀之態度及立場進行訪查,依科學方法及程序蒐集資料
,並根據事實作成結論。
(四) 機密文件必須依有關機密保護法規辦理,必要時運用「代號」;如
屬密件訪查時,應記載受訪人員之職稱、姓名及訪問時間、地點,
並防止對外流傳或發布。
五 本要點未規定之相關事項,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
施要點辦理。
六 各機關及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本機關作
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