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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07: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政府機構電子作業單位聯席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檢送「政府機構電子作業單位聯席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七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配合政府推動資訊發展之政策導向,有效運用政府機構電子計算機人力及設備資源,促進技術與經驗之相互交流,以提高工作效率,並加強便民服務達到行政
革新之目標。

二、組成:

本會會員單位係以下列機構為範圍自由申請參加。
(一)政府所屬以機關型態設立之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或資訊中心等)。
(二)政府機構其內部設有資訊部門(含任務編組)者。

三、舉辦方式:

(一)資訊主管聯席會: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負責召集籌辦,參加會員單位由各主管機關(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及省、市政府)推荐,名單送主辦單位邀請參加。
(二)資訊業務分組聯席會:依各會員單位之業務性質區分為:行政機關、財稅機關、事業機構、銀行保險機構及教育機構等五個組分別舉行(主辦單位由各該分組會員單位推舉,或輪值主辦),但亦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其他各組業務有關單位參加。

四、舉辦時間:

(一)資訊主管聯席會: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於當年十二月底或次年元月間舉行。
(二)資訊業務分組聯席會:每年至少舉辦一次,時間可由各該分組自行研訂,但以能適時將各該分組會議結論或有關提案與建議事項,提付資訊主管聯席會報告或討論為原則。

五、會議內容:

(一)資訊主管聯席會應包括:

1.政府機構年度資訊應用現況有關資料之報告(主辦單位報告)。
2.資訊有關法令之宣導及政策導向有關事項之說明與建議。
3.專題討論或學術演講。
4.各分組會議結論報告。
5.提案討論。
6.其他有關事項。

(二)資訊業務分組聯席會應包括:

1.業務性、技術性及學術性之相互觀摩學習及技術經驗之交流等活動。
2.資訊業務之推動與行政措施及有關法令之配合等事宜。
3.研提建議案或報告案提付資訊主管聯席會討論或議決。
4.推舉或排定輪值主辦單位。
5.其他有關事項。

六、新會員單位申請加入逕向業務相關之各該分組主辦單位辦理申請。

七、舉辦會議及有活動所需經費,資訊主管聯席會由主辦單位負責,資訊業務分組聯席會則由各分組自行籌措支應。

八、本要點未盡善之處得提請資訊主管聯席會修正。

資訊業務分組聯席會召集單位:

一、行政機關組:經濟部資訊中心
二、財稅機關組:財政部財稅中心
三、事業機構組:退輔會榮工處
四、銀行保險機構組:台灣銀行
五、教育機構組:國立台灣大學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