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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07: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社會發展政策研究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8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進行社會發展政策研究,強化政府政策管理所需之知識和證據基礎,特訂定本要點。

二、社會發展政策研究應有別於純學術研究,其成果應作為各部會制定或評估重大政策及計畫可用之知識、資料或行動方向之參考。

三、本會於年度初先行選定研究領域,各部會得依其及所屬機關職掌政策需要向本會提供補助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

四、各部會因應突發性國家社會發展重大變化或其他臨時性任務需要,亦得就非屬本會選定之研究領域提出補助申請。

五、本會依下列原則擇定補助計畫(以下簡稱各計畫):
(一)與選定研究領域之關聯性
(二)與重要施政計畫之關聯性。
(三)研究成果之可實際運用性。
(四)機關配合款項。

六、各計畫依下列方式辦理撥付事宜:
(一)補助款原則上採二次撥付,受補助機關應於研究計畫擇定後,填具領據(如附件二)加蓋機關印信,檢同計畫申請表一份送本會撥款。本會得先行撥付50﹪,並俟計畫完成採購簽約後,再行撥付補助款餘額。
(二)計畫期程為跨年度者,補助款得採分年度分期撥付。
研究計畫因故未能繼續辦理者,受補助機關應即繳還未支用之補助款項。

七、各計畫應依據各機關委託研究作業規定辦理相關事項及管控進度,並應於期中報告初稿完成後二週內,提送「期中進度報告表」(如附件三)送本會審查,本會並得就各計畫辦理情形進行查核。
各計畫經本會審定為分期撥款者,如期中進度落後達十日以上者,本會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停止餘款之撥付。

八、研究進行中,各計畫名稱、計畫期程、經費總額如需異動,應函經本會同意後變更之。

九、受補助機關應於研究期末報告修正完成後一個月內,填具「會計報告」(如附件四)、「政策研究報告成果審查表」(如附件五)、「報告摘要表」(如附件六),連同研究報告三冊送本會辦理結報手續,結餘款項併案繳還。
各機關於其完成之研究報告或其出版品封面應加註「本研究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補助」。

十、受補助機關提送的政策研究報告之品質,本會將列為下年度各機關研究計畫補助之參考。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