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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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歷史法規: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立法理由:
1031226-辦法-修正草案-勞保局-核定本-全文-上網版.PDF
圖表附件:
1031213-辦法-修正總說明-勞保局-核定本.PDF
EG.pdf
1031213-辦法-修正對照表-勞保局-核定本.PDF
法規內容:
第九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增加者,不在此限。
二、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三、執行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