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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  為配合中程計畫預算作業,有效推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要社會發展
    計畫先期作業,以強化計畫及概算編審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以外之其他行政計畫,應由各主管機關自行加強辦
    理先期作業。

二  本要點所稱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係指國防、公共建設及科技計畫以外
    ,依下列各款規定擬訂,且其經費額度合於第三點規定,或其經費額
    度雖未達規定,而經行政院政策指示辦理之計畫:
 (一) 總統、院長指示或交辦事項。
 (二) 行政院核定之各項重要方案、計畫或措施。
 (三) 重要會議決議須由各有關主管機關執行之工作。
 (四) 依據民意機關或社會輿情反映或業務發展需要,經審慎政策評估後
      ,決定必須辦理之工作。
 (五) 依據機關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六) 配合上位計畫應規劃事項。

三  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 新興中長程個案計畫全程所需經費總額為新臺幣四億元以上。
 (二) 新興年度計畫所需經費總額度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三) 延續性計畫年度增加經費需求較原定計畫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四) 延續性計畫雖無重大變更,但年度經費需求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四  前點各款所定經費額度為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其數額應覈實計算
    。其計畫應屬整體合計者,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五  各機關執行中之延續性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其內容或政策上有重大變
    更者,應辦理先期作業。

六  各機關經常性或事務性業務,免辦先期作業。

七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事先全面考量,通盤規劃
    ,並分別通知其所屬各計畫主辦機關。
    各計畫主辦機關於擬編年度概算前,應積極展開先期作業,擬定計畫
    ,並就計畫需求、可行性、效果 (益) 、協調與影響 (含社經及自然
    環境影響) 及是否需民間參與投資等,參照已核定中程施政計畫及中
    長程個案計畫之執行檢討情形,或行政院政策指示,詳加評估後,依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所頒定之時程、計畫
    填報內容及方式等注意事項,將有關資料登載於研考會「政府施政計
    畫管理資訊系統-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電腦系統」 (以下簡稱
    作業系統) 中,傳送其主管機關初審。

八  各計畫主辦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點第二項所定有關資料之登載
    :
 (一) 中長程個案計畫於第一年提交計畫時,應登載全程計畫及人力與經
      費需求。
 (二) 延續性計畫,應登載前一期之計畫執行成果檢討報告、管考結果及
      查證建議處理情形。
 (三) 新興計畫其有必要配合之計畫者,應登載該配合計畫。

九  各主管機關對於計畫主辦機關所提計畫,應就各評估事項,依研考會
    所頒定之注意事項,加註具體初評意見登載於作業系統傳送審議。其
    中屬公共工程及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
    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另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
    程會) 審議。
    各主管機關將初評結果列為免議者,應通知原提計畫主辦機關。

一○  研考會應邀集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 (以下簡稱主計處)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工程會等有關機關,就其主管業務對各機關所
      提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進行審議,並由研考會辦理綜合業務
      。

一一  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審議時,得邀請有關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就送審計畫提出說明並交換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會同
      審議或進行實地查證。

一二  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經審議結果,認屬可行者,應於議定優
      先順序後,由研考會綜合整理,報請行政院核定,並副知主計處。

一三  行政院核定之先期作業附帶建議事項,有關主管機關應將辦理情形
      依限送研考會,並副知主計處。

一四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本要點,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