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劃、協調及推動等行政監督事項,特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專案小組)。
前項所稱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及立法院之決議,須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者。
二、本專案小組任務如下:
(一)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通案性行政規則之審議。
(二)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相關工作之推動。
(三)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之協調及諮詢。
三、本專案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政務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本院主計總處副主計長兼任之;委員十四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其任期隨本職異動
(一)本院副秘書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教育部次長。
(四)法務部次長。
(五)經濟部次長。
(六)交通部次長。
(七)衛生福利部次長。
(八)文化部次長。
(九)科技部次長。
(十)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十一)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未列本專案小組委員之本院二級機關副首長,本專案小組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四、本專案小組幕僚作業,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擔任。
五、本專案小組下設人事、財務、績效評估、法制等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之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執行各工作分組相關議題。
前項各工作分組之主辦機關分別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本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務部擔任之。各工作分組就討論議題所提之報告,應送本專案小組備查。
六、本專案小組委員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專案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財團法人相關代表或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列席。
八、本專案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專案小組決議事項,應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重大決議並應報經本院核定。
十、本專案小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