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利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就政府資料之分類及以民事契約約定其授權利用之收費項目有所依循,以擴大推廣政府資料活化應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政府資料,指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之各類電子資料,包含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metadata)等。
三、政府資料之類型,區分如下:
(一) 甲類資料:
為開放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以無償方式,不限制使用目的、地區及期間,且不可撤回之方式授權利用為原則者。
(二) 乙類資料:
為有限度利用資料,指以開放格式提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有償提供。
2. 保留撤回權。
3. 其他限制條件授權利用。
(三) 丙類資料:
為不開放資料,指依法律規定不得公開或因資料敏感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各資料提供機關敘明理由提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審查,由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核可不予開放者。
政府資料認定為甲類資料前,應整體考量該資料提供使用之公益性、是否涉及個人隱私或營業秘密、建置或取得成本與額外客製化費用、資料提供機關是否有完整權利及得否再轉授權等因素;其建置或取得成本達一定金額者,應提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審核後,始得列為甲類資料。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定之。
甲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行政院訂定;乙類資料之授權條款,由各資料提供機關自行訂定,應包括使用者承諾事項、政府機關責任之限制及終止條件等,其涉及著作權之授權利用者,並應定明授權方式、期間及範圍。
甲類資料因情事變更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繼續提供該開放資料供公眾使用,將不符合公共利益,或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隱私權等權利或其他法律上利益之虞者,經各資料提供機關敘明理由提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審查,由中央二級機關首長核可,並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告停止提供及其理由後,得轉為乙類資料或丙類資料。
四、乙類資料以有償方式授權利用者,由各機關參考建置、蒐集、取得、維護及更新成本,訂定其收費基準;該資料涉及商業利用者,得參考權利範圍、標的、權利金給付期間及方式等項目,約定不同費率或報償比率。
五、各機關就乙類資料收費基準之擬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公開徵詢各界意見,徵詢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
(二) 彙整各界意見提報中央二級機關諮詢小組進行審核。
(三) 依前款規定審核通過後,提報行政院備查。
(四) 公開第二款之審核結果於機關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六、各機關應定期就政府資料檢視下列項目之妥適性,並適時調整:
(一) 甲類資料清單及預計開放時程。
(二) 乙類資料清單及限制利用之理由。
(三) 乙類資料之收費基準。
(四) 乙類資料授權利用所創造之實質效益。
(五) 丙類資料不開放之法令依據或理由。
前項定期檢視之週期,由行政院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定之。
七、各機關應將甲類資料清單、乙類資料清單及其收費基準,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