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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7.22 06: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一、行政院為建立公報制度,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保障人民權益,並落實
    相關管理及考核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
    責各該機關刊登行政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資料及內容格式之審查
    ,並辦理機關配合公報發行相關事項。

三、各機關應於所屬網站首頁連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第 二 章 公報發行編審之管理
四、公報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外,按日編印發行,並分類發行抽
    印本。電子檔並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同步刊行。
    公報每季發行光碟版合訂本,並附編索引。

五、公報編輯依機關功能別分為以下八篇,並發行單篇抽印本:
(一)綜合行政篇:院本部、主計、人事、大陸事務、研究發展考核及其
      他不屬於下列七篇之事項。
(二)內政篇:內政、海岸巡防、原住民族、客家及選舉。
(三)外交、國防及法務篇:外交、國防、法務、僑務及退除役官兵輔導
      。
(四)財政經濟篇:財政、經濟、中央銀行、經濟建設、公平交易、消費
      者保護及金融監督管理。
(五)教育文化篇:教育、蒙藏、新聞、故宮、國家科學、青年輔導、文
      化建設及體育。
(六)交通建設篇:交通、公共工程、飛航安全及通訊傳播。
(七)農業環保篇:環境保護、原子能及農業。
(八)衛生勞動篇:衛生及勞動。

六、公報刊登內容一覽表(如附件一),其主要事項如下:
(一)法規。
(二)行政規則。
(三)公告及送達。
(四)處分。
(五)特載:總統文告及院長談話(不定期出刊)。
(六)專載:院會院長提示、決定、決議事項(不定期出刊)。
(七)轉載:經總統公布之條約、法律、緊急命令(原則每星期五出刊)
      。
(八)其他。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以附錄方式隨公報發行。

七、公報之發行,除贈閱外,機關、團體或個人訂閱,均應收取訂費,繳
    入國庫。
    公報電子檔提供免費查詢及下載服務。

八、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三)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
(四)鄉(鎮、市)立以上之公共圖書館。
(五)依事實需要經報行政院研考會核定者。
    前項各款贈閱之數量,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九、公報刊登資料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 A4 頁面、
    直式橫書為原則;圖表可視需要採橫式橫書,但不得跨頁;圖檔之解
    析度需達 300dpi 。
    公報刊登資料應以附件方式隨「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報書
    函」,用公文電子交換方式(公文電子交換需備之文件如附件二)傳
    送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以下簡稱編印中心)。
    為利資料介接全國法規資料庫,凡刊登資料屬法規及行政規則異動或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應填具「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
    要表」(如附件三),併同「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
    」,送編印中心進行登錄。
    公報刊登資料使用之外字、特殊符號、上下標、數學公式、化學公式
    等應使用行政院主計處全字庫,不得有亂碼及異位等情形。

十、各機關刊登公報資料於內部陳核時,應知會專責人員就前點規定事項
    進行審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刊登作業,同時副知專責人員:
(一)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行政規則時,發布日期須與當期公報出
        刊日期一致。
      2.各機關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前二個工作日中午十二時前,將「
        預定刊登公報書函」附發布令稿傳送至編印中心。
      3.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十時前,將「送刊公報書函」附發布令傳
        送至編印中心,完成刊登作業。
(二)公告及送達、處分及其他類:
      1.以「送刊公報書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之預告期間,應自公報出刊日次日起算,不得
        少於七日。

十一、編印中心自公文電子交換系統下載各機關之刊登資料,應逐筆登錄
      「公報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並於完成詮釋資料(
      metadata)之建檔分析後,以電子郵件通知各機關專責人員於管理
      系統所指定之期限內確認下列事項:
  (一)刊登資料內容有錯誤時,應即通知編印中心取消刊登,並請重新
        發文辦理刊登。
  (二)確認公報出刊日期,同步辦理法規及行政規則之發布作業。
  (三)詮釋資料分析錯誤,應即通知編印中心修正。

十二、公報刊登內容中有關特載之總統文告與轉載之條約、法律、緊急命
      令等資料之刊登及確認作業,由編印中心洽總統府公報發行單位辦
      理。

十三、編印中心應自刊登資料收件日(中午十二時前)起,於第三個工作
      日下午四時前,完成公報紙本與電子檔同步發行作業。(流程圖如
      附件四)
      收文時間逾前項刊登資料收件日中午十二時者,以次日計。

十四、已刊登公報之資料,由行政院研考會保管一年,期滿依檔案法相關
      規定辦理。

     第 三 章 公報考核
十五、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
      以下簡稱各部會),並依法規、行政規則及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共三
      類事項年刊登公報量,分下列二組辦理:
  (一)第一組:刊登公報五十則以上之各部會。
  (二)第二組:刊登公報未達五十則之各部會。
      前項各款規定刊登公報之則數,包含該部會及其所屬機關刊登之則
      數。

十六、考核重點如下:
  (一)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或行政規則且無指定施行日期或生效日期
        時,其發布日期與公報出刊日期一致。
  (二)各部會辦理刊登公報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三)提供完整正確「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
  (四)法規命令草案公告之預告期間,應符合第十點第二款第二目之規
        定。

十七、考核方式及考核指標如下:
  (一)各部會應就辦理刊登公報業務情形,填具考核資料提要表(如附
        件五),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函送行政院研考會。
  (二)行政院研考會依管理系統及各部會依前款規定函送之資料等辦理
        考核。
  (三)考核指標分為管理作業及刊登作業二項,其項目一覽表如附件六
        。

十八、考核結果之獎勵基準如下:
  (一)第一組:
        1.經評定為第一名,且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狀
          ;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二次。
        2.經評定為第二名,且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狀
          ;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3.經評定為第三名,且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
          狀;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二)第二組:
        1.經評定為第一名,且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狀
          ;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記功一次。
        2.經評定為第二名,且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狀
          ;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二次。
        3.經評定為第三名,且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由行政院發給獎
          狀;專責人員及其主管各嘉獎一次。

十九、考核結果經行政院研考會簽報行政院核定後,函請各部會參考改進
      。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