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為推行參與及建議制度,塑造良好溝通之組織文化,鼓勵員工提出創新或改進之具體建議及措施之提案,以提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會及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範圍。
三、提案及參與建議範圍:
(一)關於機關施政方針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機關施政計畫及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關於機關組織及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機關業務推動方法或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足以提升機關生產力之事項。
(五)與工作環境、工作品質或產品品質有關事項。
(六)關於機關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七)其他對推行機關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員工個人或按所屬業務處室組別成立小團隊,所提具體革新建議案經所屬單位採行確具效益者,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具本會與所屬機關員工提案及參與建議獎勵評審表(如附件一),送本會人事室 (以下簡稱人事室)彙提評審。
前項提案,本會及所屬機關不同單位之員工,得列為共同提案人。
五、評審作業程序:
人事室彙整所有員工提案後,由督導人事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二位副主任委員為副召集人,召集主任秘書、參事二至三名及各單位主管組成評審會,依本會與所屬機關員工提案及參與建議獎勵評審標準(如附件二)進行評審作業。評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惟必要時,得請提案之員工及其主管到會說明。
人事室依據評審結果,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頒獎表揚,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規定,擇優提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參加複審。
六、本獎勵區分如下:
(一)特優獎至多二名:頒給相當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等值獎品。
(二)優等獎至多二名:頒給相當四千元等值獎品。
(三)甲等獎至多二名:頒給相當三千元等值獎品。
(四)乙等獎至多五名:頒給相當二千元等值獎品。
前項獎勵,必要時得以從缺方式處理。另為鼓勵員工踴躍參加提案,未獲獎提案經評審會審議並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得酌予核發相當五百元等值獎品。
七、提案及參與建議有下列情形不予獎勵:
(一)經本會及所屬機關他人建議業經採行者。
(二)同內容之建議,已先由本會及所屬機關他人提出而受理在案者。
(三)經本會及所屬機關相關單位研究擬議改進有案者。
(四)同一事項曾依院頒實施要點規定獲有獎勵者。
(五)現行法令已有規定者。
(六)純屬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七)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者。
(八)現行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九)相關內容或證明文件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者。
八、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