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六、研究報告之評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程序:
1、各單位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當年度自行研究計畫項目,經綜合規劃處彙整簽奉核定後備案。
2、年度進行中增減修正研究計畫項目者,各單位應自行簽奉督導業務之副主任委員核定後,送綜合規劃處備案。
3、研究人應將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應即時更新。
4、研究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填具自行研究獎勵申請表(如附件),檢附研究報告一式六份,送綜合規劃處彙整。
(二)評審方式:
1、綜合規劃處應辦理初評及複評作業,評審會議由督導綜合規劃處之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主任秘書、參事及各單位主管。
2、綜合規劃處彙整所有研究報告,並請各單位推薦外聘評審委員名單後,於每年十月底前召開初評會議,確認參賽作品資格、類別及外聘評審委員名單後,辦理參賽作品之複評作業,並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召開複評會議,依外聘評審委員核予之作品成績及參考獲獎比例,確認個人成績等第及團體成績名次;複評結果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簽奉主任委員核定。
3、審查標準依據第四點評分規定及第七點獎勵方式辦理。
4、外聘評審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審查費,本會評審委員為無給職。
七、研究報告之獎勵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人獎::
1、參賽作品依評審類別成績較優者分別核給特優獎、優等獎、甲等獎及佳作獎,各類別獲獎篇數以不得超過該類別參賽篇數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1)特優獎:九十分以上,依序位擇定各類參賽篇數前十分之一者,其餘改列為優等獎。
(2)優等獎: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3)甲等獎: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4)佳作獎: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2、獲獎人員由主任委員公開頒獎表揚,頒發獎狀乙紙,並由綜合規劃處統一簽報核予行政獎勵,所敘獎項不列入各單位年度敘獎點數計算。
(1)主要研究人員行政獎勵:特優獎記功一次、優等獎嘉獎二次、甲等獎嘉獎一次。
(2)同一篇獲獎作品如研究人超過一人以上者,除主要人員依上開規定敘獎,其餘人員各嘉獎一次。
3、各單位於年度遴員參加國際會議及出國考察、訓練、研究、進修等,得參酌獲獎人員研究主題,列為優先人選。
4、獲優等獎以上人員於本會年度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得由各單位列為優先推薦人選。
(二)團體獎:
為鼓勵各單位積極提報作品參賽,依下列核算前三名之單位,經複評會議確認及簽奉核定後,頒給團體獎牌,並列入年度單位績效考評成績參考:
1、提報篇數比率:依各單位實際提報篇數/當年度收件截止日之當月現有人數計,並依比率高低排列序位。
2、個人獲獎等次:特優獎每篇五分、優等獎每篇四分、甲等獎每篇三分、佳作獎每篇二分、未得獎每篇零分計分,並依各單位總分高低排列序位。
3、按上開二項排列之序位加總後,排定團體成績總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