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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07:4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說  明:
檢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設置要點」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劃、協調及推動等行政監督事項,特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專案小組)。

前項所稱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及立法院之決議,須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者。

二、本專案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通案性行政規則之審議。

(二)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相關工作之推動。

(三)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行政監督機制之協調及諮詢。

三、本專案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兼任之;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

(一)本院副秘書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教育部次長。

(四)法務部次長。

(五)經濟部次長。

(六)本院人事行政局副局長。

(七)本院衛生署副署長。

(八)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九)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未列本專案小組委員之本院二級機關副首長,本專案小組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四、本專案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擔任。

五、本專案小組下設人事、財務、績效評估、法制等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之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執行各工作分組相關議題。

前項各工作分組之主辦機關分別由本院人事行政局、本院主計處、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務部擔任之。各工作分組就討論議題所提之報告,應送本專案小組備查。

六、本專案小組委員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專案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財團法人相關代表或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列席。

八、本專案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專案小組決議事項,應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重大決議並應報經本院核定。

十、本專案小組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