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期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附屬機構、學校、國營事業及行政法人(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資通訊應用有其經濟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之資通訊應用,係指機關依施政目標需求,運用資通訊技術所發展之系統或服務,但用於製程控制,不在其內。
三、各機關之資通訊應用如係屬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或科技發展計畫者,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及各類計畫先期作業相關規定提報審查。
四、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應於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次二年度本部、所屬機關、附屬機構、學校、國營事業及行政法人之一定金額資通訊計畫彙整工作,並依附表格式填列資通訊計畫清單及各計畫基本資料及概述表(如附表1、2),送國家發展委員會。
上述以外行政院所屬其他各級行政機關則按前述時程將資通訊計畫清單及各計畫基本資料及概述表(如附表1、2)逕送國家發展委員會
五、各機關資通訊應用非屬本要點第三點所定計畫範圍者,而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備具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由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統籌本部、所屬機關、附屬機構及國營事業之資通訊計畫,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備妥次年度開始辦理計畫書提報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上述以外行政院所屬其他各級行政機關則逕送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查。
(一)屬新建之新興或涉及跨機關業務,且其總費用在一定金額以上。
(二)前款業經核定計畫但因故須辦理變更者。
依本點所提報資通訊應用計畫,非屬前項對象者,由各級主管機關依權責核辦。
六、本要點所稱之一定金額,依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之資料為準
七、 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所稱計畫書之內容如下:
(一) 計畫緣起。
(二) 計畫目標。
(三) 計畫實施策略或方法。
(四) 主要工作項目與辦理時程。
(五) 計畫所需經費預估及來源。
(六) 計畫推行配套措施。
(七) 預期效益分析。
(八) 關鍵績效指標設定及衡量基準。
(九) 資安與個資風險評估及資安防護機制。
(十) 資料開放分析及更新機制。
(十一) 相關政策及方案檢討。
(十二) 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十三) 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十四) 檢附資通訊系統或服務所需之作業環境、軟硬體設備性能、價格及採購或租賃方式之分析等有關資料。
(十五) 其他與前列各款有關之參考資料。
八、 各機關辦理電腦硬、軟體之採購、租賃及委外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 國家發展委員會得應各機關之要求,對其資通訊作業提供協助並協調有關資通訊系統之相互支援。
十、 各機關資通訊應用之績效,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每年辦理年度書面查核,並會同有關機關依據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及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相關規定辦理選項管制與實施查證,以評核其應用之優缺點。查核意見應提供相關機關參考改進。
十一、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及地方政府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說 明:
檢附「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