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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07: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依據及目的: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為落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以推動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計畫,提升中央補助經費執行績效。
二、研訂年度計畫: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接獲行政院主計總處依公式設算分配,通知年度基本設施補助經費後,決定計畫實施項目及經費分配內容,以利後續經費分配資料匯入及網路管考作業。
三、管考流程及辦理事項:
(一)為提升中央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使用國發會「一般性補助計畫子系統」,實施網路管考作業(網址 http://gpmnet.nat.gov.tw)。
(二)一般性補助計畫子系統以標案為管制單元,依「分層負責、逐級管考」原則,國發會督導考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考核所屬機關、業務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列管標案層級區分為「直轄市及縣市」、「鄉鎮市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局處室或各鄉鎮市區公所為標案「執行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各局處室為標案「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管考單位為標案「列管機關」,國發會為「考核機關」。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年度經費分配明細表相關資料(EXCEL格式)函送國發會,並將電子檔傳送國發會,以利匯入轉檔。
(五)國發會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建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列管標案「基本資料」,各執行機關應於三月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列管標案「作業計畫」相關資料,各列管機關於三月底前審查完成確認後,標案即予鎖定,並據以管考。
(六)自每年四月份起,各執行機關應於每季結束後七日內(四月、七月、十月及隔年一月),完成各標案之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有預算執行率未達八十%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
(七)列管標案律定六大查核點:設計完成(標案進度達二五%)、發包決標(標案進度達四○%)、開工(標案進度達五五%)、施工進度達五十%(標案進度達七五%)、完工(標案進度達九五%)、驗收(標案進度達一○○%)。
(八)列管標案作業計畫如需調整或撤銷時,由各執行機關述明理由及檢具事證文件,經各主管機關會知列管機關同意後辦理,由列管機關上網修正。
(九)國發會每季上網公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每季檢討執行情形並以電子公文函送列管機關(副知相關部會)促請改善執行;標案執行因重大落後、輿情關注、影響民生等因素,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訪、檢視各執行機關所填報網路資料,或請主管機關、列管機關派員說明。
四、自主管理:
為達成提升治理效能、授權管理、資訊公開及資源有效運用等績效管理目的,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措施,並將相關作為適時副知國發會,以利績效輔導: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常態性協調督導機制,定期召開檢討會議,並辦理評核、動態實地查證、聯合查證或其他多元督導作為,以協調解決問題,提升執行績效。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視業務需要自行或協調國發會共同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管考作業效率及系統運用,並強化治理效能。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將執行績效成果,以多元化及適當方式資訊公開透明,以適時蒐集各界回饋意見並落實施政課責性。
五、績效評核:
(一)為有效提升執行效率,除重視績效目標外,計畫執行進度採里程碑控管方式,律定年度預算分配比例、發包率、完工率、驗收完成率及預算達成率等五項階段預定目標值。
(二)國發會依相關規定評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績效,基本設施補助款之各指定辦理施政項目,中央各主辦考核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年度執行後,以多元化方式資訊公開年度績效成果,落實施政課責性,並透過公開績效,了解民眾對施政意見,俾作為施政之參據
(四)各考核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詳如附表。
六、增減補助額度:國發會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年度考核成績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報院核定後,據以增加或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各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獲基本設施補助經費。
七、國發會得視實際執行情形及業務需要,邀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共同舉辦標竿學習策勵活動或教育訓練相關事宜。
八、獎懲:國發會得依年度績效評核結果,建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相關執行人員辦理獎懲。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