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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4 07: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基本設施補助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為落實「中央
    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落實推動基本設施補助計畫,提升中央補助經費執行績效。

三、實施程序:
(一)各縣市政府於接獲行政院主計處依公式設算分配,通知年度基本設
      施補助經費後,決定計畫實施項目及經費分配內容。
(二)各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就核
      定受補助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補助經費及項目,提送年度實施
      計畫。
(三)各縣市政府提送之年度實施計畫,請按經費運用特色及性質研提策
      略績效目標,並對各策略績效目標與績效評估標準,以及各細項計
      畫項目、衡量標準、設定目標值及實施內容,予以具體說明。

四、網路管考:
(一)為提升中央補助計畫執行績效,各縣市政府應使用行政院研考會「
      基本設施標案管考系統」,實施網路管考作業(網址 http://www.
      infra.nat.gov.tw)。
(二)基本設施標案管考系統以標案為管制單元,依「分層負責、逐級管
      考」原則,行政院研考會督導考核各縣市政府,各縣市政府督導考
      核所屬機關、業務單位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列管標案層級區分為「縣市」、「鄉鎮」,縣市政府各局處室或各
      鄉鎮市區公所為標案「執行機關」,縣市政府各局處室為標案「主
      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管考單位為標案「列管機關」,行政院研考
      會為「考核機關」。
(四)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年度經費分配
      明細表相關資料(EXCEL 格式)函送行政院研考會,並將電子檔傳
      送行政院研考會,以利匯入轉檔。
(五)行政院研考會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建立各縣市政府列管標案「基本
      資料」,各執行機關應於三月二十五日前上網填報列管標案「作業
      計畫」相關資料,各列管機關於三月底前審查完成確認後,標案即
      予鎖定,並據以管考。
(六)自每年四月份起,各執行機關應於每月結束後七日內,完成各標案
      之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有預算執行率未達八
      十﹪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
      列管機關應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審查確認,且就落後案件上網填
      報「檢討建議」。
(七)列管標案律定六大查核點:設計完成(標案進度達二五%)、發包
      決標(標案進度達四○%)、開工(標案進度達五五%)、施工進
      度達五十%(標案進度達七五%)、完工(標案進度達九五%)、
      驗收(標案進度達一○○%)。
(八)列管標案作業計畫如需調整或撤銷時,由各執行機關述明理由及檢
      具事證文件,經各主管機關會知列管機關同意後辦理,由列管機關
      上網修正。
(九)行政院研考會每月公布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並得派員
      實地查證、核對各縣市政府所填報網路資料,或請縣市政府派員說
      明。

五、績效評核:
(一)各縣市政府應於年度結束後,就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各項計畫
      與預算執行成效,撰擬基本設施補助計畫年度績效報告,於每年四
      月底前提送行政院研考會辦理評核。
(二)行政院研考會依相關規定評核各縣市政府執行績效,撰擬評核報告
      。
(三)各考核項目、衡量指標及評分權重配置,詳如附表。

六、行政院研考會將各縣市政府年度考核成績函送行政院,據以增加或減
    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各該縣市政府所獲基本設施補助經費。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